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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院校圖書館標準(美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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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Standards for College Libraries |
作者: | 胡述兆 |
日期: | 1995年12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的大學院校圖書館標準,係於1959年首次由美國的大學院校與研究圖書館學會(Association of College and Research Libraries,簡稱ACRL)通過實施,1975年曾加修訂,現行的標準係1986年的修訂版。此一標準之適用對象,以授予學士及碩士學位的大學院校圖書館為主,但每年授予10個博士學位以下之大學圖書館亦適用之。 該標準包括8個項目,各項規定雖強調質的重要,亦重視量的需要,要點如下: (一)目標:圖書館應依其所屬的大學院校的總體目標,擬訂其發展目標與服務計畫,這些目標與計畫應由館員與教員、學生及學校行政主管共同制訂之。 (二)館藏:圖書館的館藏資料應包含各種形式的印刷與非印刷資料,每館除須具有85,000冊的基本館藏外,並應依照該標準所提供的公式(Formula A),就教員、學生、系所數、教學計畫、博碩士班等因素,計算出合乎標準的總館藏量。 (三)資料組織:各類資料均應依圖書資訊界眾所認可的規則與分類方法編目分類,資料之目錄須具多人可同時使用之功能,除須有全校圖書資料之聯合目錄外,並須有各類型及分館目錄,以利讀者使用。 (四)館員:館員的品質與人數,依圖書館的計畫、資料組織方式及服務的需要而定。館長及專業館員均須擁有美國圖書館學會認可學校的圖書館碩士學位,專業館員的數目應依該標準所提供的公式(Formula B)計算之,但不得少於全館館員的35%。 (五)服務:圖書館應提供各種資訊與指導服務,包括參考服務、書目指導、圖書利用教育、資料流通、館際互借、開架閱覽等服務,在人力允許的情形下,圖書館應盡量開放,每週開放100小時應屬正常。 (六)設備:圖書館應有足夠的空間,容納館藏資料,提供讀者服務及館員辦公場所,全館空間的大小應依本標準所提供的公式(Formula C)計算之,圖書館的館藏資料與讀者服務以集中於單一建築內為原則。 (七)行政:圖書館的組織與功能,應有法定的書面規定。館長應直屬校長或首席學術主管,館長的權力與責任及其任命的程序均應有書面界定,圖書館得設置由教員與學生組成的圖書委員會,作為館長的諮詢機構。 (八)預算:圖書館的經費不得少於全校教學經費的6 %,對業經通過的預算,館長有充分權力動用及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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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大學院校圖書館標準(美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