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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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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于超美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於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即於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公布,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義務教育法〕全文共十八條。其主要內容: 1.實施義務教育的目的:「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2.義務教育的任務和培養目標:主要任務是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本目標是「為培養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3.義務教育的對象:「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4.義務教育的階段和學制:「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目前大陸地區小學和初中的學制年限有「六三制」(小學六年、初中三年)、「五四制」(小學五年、初中四年)、九年一貫制、「五三制」(小學五年、初中三年)等多種形式。 根據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一日國務院辦公廳批准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實施義務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初級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級中等職業技術教育。」 5.義務教育的領導管理體制:「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制度、教學內容、課程設置、審定教科書。「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 6.義務教育的經費:「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經費來源的三個管道是國家撥款、在城鄉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捐資助學。規定了國家撥款「兩個增長」:國家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國家在師資、財政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7.義務教育的師資:義務教育的教師應具備學歷:「有計畫地實現小學教師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初級中等學校的教師具有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國家建立教師資格考核制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 該法還規定了實施義務教育中有關方面的義務和權利,以及妨礙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法律責任等。 根據該法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一九九二年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包括總則、實施步驟、就學、教育教學、實施保障、管理與監督、罰則、附則等八章四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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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義務教育法〕(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