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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家教育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home schooling
作者: 林永豐
日期: 2012年10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在家教育有兩類:一是指適齡的兒童,因為身心障礙程度嚴重而無法到校進行上課,需由教育單位派教師到家中輔導;另一類在家教育,學童並無明顯的身心障礙情形,卻仍希望在家進行教育,理由包括希望加強家庭連結、考量宗教因素、因學生無法適應學校生活、或家長對學校教育的實施方式或教育品質並不認同等等,轉而依一定的程序申請在家教育。   依我國目前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之實施有四種方式,其中,在學前教育階段,得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在國民中小學與高中教育階段,亦允許在一般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由於上述的規定,「醫院、家庭和其他適當場所」乃成為目前各縣市鑑輔會決定在家教育方式的依據。在醫院實施的在家教育亦有採床邊教學服務的方式辦理,亦即由醫院與鄰近的小學合作,在醫院內開設特殊班,由該小學派合格教師到醫院授課,而若學生主要在家修養,則學校往往指派輔導員,定期提供家長療癒的指導,以及施以簡易的訓練。在家教育的方式受到許多批評,包括不符合融合教育的理念、有剝奪身心障礙兒童受教權之虞等。Dykes & Venn等人便主張,在家教育不應該成為重度或極重度障礙兒童的教育模式,且實施在家教育的時間應該有所限制。不過,在特教師資缺乏、特教設備不足、或特殊教育理念偏差等因素影響下,在家教育也是教育當局輔導與照顧身心障礙兒童的一種權宜方式。   第二類實施在家教育的是一般學童,不參加學校教育,而採在家自學。但以英國為例,在家教育早在1944年的教育法案中即是被允許的,1996年的教育法案延續此一精神,允許學生在家自學,也不必遵照國定課程的規範。在我國,由於「國民教育法」與「強迫入學條例」的規範:六至十五歲之國民,均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且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但強迫入學條例中亦規定:適齡國民若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惟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若經判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可見,我國的國民教育除特殊學生之外,是不允許在家教育的。   在家教育的理念雖有其願景,但亦有其侷限。例如,一個家庭所能提供的學習經驗或經驗試探畢竟有限,可能限制了學生學習的廣度與深度;其次,在家教育往往僅針對家長所重視的學習面向進行學習,投入較多的時間,儘管有可能有較高的成就,但對於學校教育所強調的各領域均衡學習,相對而言就較難顧及;最後,在家教育由於完全由家長主導,則家長的教育理念與作法對兒童的成長影響太大,是否妥適?是否影響學生養成獨立生活能力?亦有爭議。Berends, M., Springer, M. G., Ballou, D. & Walberg, H.J. (Eds)(2009). Handbook of Research on School Choice. New York: Routledge
Stevens, M. L. (2001). Kingdom of children: Cultural and controversy in the homeschooling movement. Woodstock: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參考資料:
Berends, M., Springer, M. G., Ballou, D. & Walberg, H.J. (Eds)(2009). Handbook of Research on School Choice. New York: Routledge
Stevens, M. L. (2001). Kingdom of children: Cultural and controversy in the homeschooling movement. Woodstock: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在家教育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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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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