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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檔案事業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袁源
日期: 1995年12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丹麥王卡紐特於1016年征服了英國,成了英國國王,他在倫敦的聖彼得大教堂附近建造了國王檔案館,保存自己的檔案文件。1066年諾曼第公爵威廉一世征服了英國,他為了徵收賦稅,需要弄清楚英倫三島的土地、勞力、財產狀況進行了詳細調查和登記,並把調查結果編訂成冊,即「末日審判書」,它是國王的重要檔案。英王亨利二世統治時期,國王的檔案文件同國王的珍寶放在一起,隨國王流動。但是出於強化王權的需要和造紙術的傳入,檔案文件的不斷增加,這種狀況不可能繼續下去,於是在1302年,利用堅固的倫敦塔堡中的白塔設立了固定的國王檔案館,專門存放國王的非現行檔案。1321-1323年管卷大臣W.斯特普爾頓主教對塔中所藏檔案進行整理,畫分了教皇訓令、國王封賜文件、愛爾蘭事務文件等24類,編號造冊,形成目錄。1360年,白塔改為監獄,檔案文件移入守望塔,後來,被稱為檔案塔。1372年,英國議會的下院請求國王頒布法令,讓所有的王侯都能自由地利用檔案文件。1377年,國王愛德華三世下令成立了藏卷館,負賣收藏王室和國家機關歷史檔案。1578年,英王伊麗莎白下令成立國家公文館,保存尚未送往檔案塔的檔案文件,主要收藏內政和外交文件,此時的檔案塔成了國王的歷史檔案館。1600年後,又成立東印度公司檔案館,收藏殖民地檔案。
  1836年,在英國議會中設置了檔案委員會,調查了解檔案工作情況,研究檔案改革和提出關於建立總檔案館的方案。1838年,議會又通過了「公共檔案法」,確定成立英國公共檔案館,負責保管中世紀以來中央政府機關和法院的檔案,由管卷大臣領導,原國家公文館成了該館的一個分館。1898年,公布了關於禁止銷毀的檔案年代界限規定,明確1660年以前產生的全部檔案,禁止銷毀,都應永久保存。1924年,議會通過了一項法案,對領地檔案規定了新的原則,將這部分原屬於私人檔案範疇的文件,規定由管卷大臣負責管理。1927年頒布關於私人檔案的法令,責成郡議會、市政局等地方政府機關,撥出房屋來保存這部分地產檔案,為地方檔案館的建立奠定了基礎。1943年成立了隸屬於管卷大臣的檔案委員會,負責籌備地方檔案館的建設。從1946年起,各郡開始建立地方檔案委員會,負責了解各郡的檔案文件情況,並編出報導材料,報送1945年成立的國家檔案登記局。1958年頒布了新的「英國公共檔案法」,規定公共檔案是指英國政府各部和其他機關的檔案以及蘇格蘭和威爾士各法院的檔案,這些檔案都應移交公共檔案館保存。新的公共檔案法把檔案的封閉期縮短為30年,規定公共檔案館的館藏公共檔案,不滿30年或不到大法官指定的特殊期限,不能對公眾開放。公共檔案館所收取的檔案借閱費、為提供證據而收的檔案複製、摘錄以及服務費用,均上交國庫。
  英國公共檔案館自1958年後由大法官領導,館長由女王任命改為由大法官任命。該館為負責接收和保管英國政府檔案文件的中央國家檔案館,為開展各項業務工作,館內設有3個部:建制與財務部,負責行政事務工作;檔案管理部,負責對政府機關的檔案業務指導,下設海斯中間檔案館;檔案業務與出版部,負責館內檔案的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1977年起,英國公共檔案館分為老館和新館兩個部分,現有館藏170,000米,新館配有現代化設備,其中包括電子計算機自動化檢索系統。
  除英國公共檔案館和郡檔案館外,還有許多私人企業檔案館和半官方檔案館。半官方檔案館是根據政府的決定,接受政府財政補貼的檔案館,如中間性檔案館(文件中心)、工黨檔案館、教會檔案館、銀行和大學檔案館等。英國的一些大學檔案館具有比較悠久的歷史,例如,牛津大學檔案館保存有該大學1214年的第一分特許狀,以及此後的各種檔案文件。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英國檔案事業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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