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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贓枉法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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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 | tān zāng wǎng fǎ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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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貪贓枉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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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tān zāng wǎng fǎ |
解釋:
貪汙受賄,破壞法紀。《喻世明言.卷二一.臨安里錢婆留發跡》:「做官的貪贓枉法得來錢鈔,此乃不義之財。」也作「貪贓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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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貪贓枉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成語典
注音: | |
釋義: 指貪汙受賄,破壞法紀。※語或本元.無名氏《陳州糶米》第二折。 △「受賕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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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說明:
「貪贓枉法」原作「貪贓壞法」。贓,指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物。「貪贓枉法」表示為了貪圖非分之財,而做出違法犯紀之事。過去多用在官吏身上,指官吏為了收受賄賂,而破壞法律。古代的官員是社會上少數擁有地位和權力的人,如果他們品行不端,貪圖不義之財,濫用國家給予他們的權力,自然會對百姓造成極大的痛苦。例如所引典源,元.無名氏《陳州糶米》第二折︰「誰想那兩個到的陳州,貪贓壞法,飲酒非為。」便是指劉衙內的兩個兒子去陳州糶米,卻貪圖賄賂,中飽私囊,花天酒地,胡作非為,絲毫沒有盡到身為官員的責任。「貪贓枉法」後來就從這裡演變而出,指貪汙受賄,破壞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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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說明:
語義說明
指貪汙受賄,敗亂法紀。 使用類別 用在「貪污違紀」的表述上。 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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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 近義成語 違法亂紀 形音辨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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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源: ※元.無名氏《陳州糶米.第二折》(據《元曲選》引)老夫范仲淹(1),自從劉衙內保舉(2)他兩個孩兒去陳州開倉糶米(3),誰想那兩個到的陳州,貪贓壞法,飲酒非為。奉聖人的命,著老夫再差一員正直的去陳州,結斷此一樁公事,就敕賜勢劍金牌,先斬後聞。
〔注解〕 (1) 范仲淹:西元 989∼1052,字希文。宋名臣,吳縣人,為秀才時即以天下為己任,仁宗時官至參知政事,元昊反,以龍圖閣直學士與夏竦經略陝西,號令嚴明,夏人不敢犯,羌人稱為「龍圖老子」,夏人稱為「小范老子」。喜好彈琴,然平日只彈〈履霜〉一曲,故時人稱之為「范履霜」。卒諡文正。 (2) 保舉:古時由大臣奏請提升有特別技能、學識或功績的人才,供朝廷任用,並為其作保,稱為「保舉」。 (3) 開倉糶米:打開官倉,出售穀物,以平衡物價。糶,音ㄊ|ㄠ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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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
01.《喻世明言.卷二一.臨安里錢婆留發跡》:「婆留道:『做官的貪贓枉法得來的錢鈔,此乃不義之財,取之無礙。』」
02.《大清會典.卷六.吏部.考功清吏司.功過》:「佐貳雜職,因貪贓枉法革職者,追俸;因公罣誤者,免追。」
03.《大清律例.卷四.名例律上.除名當差》:「凡知縣以上及佐貳雜職等官,因貪贓枉法革職者,任內有降罰案件,照例仍追編俸外;如佐雜等官,實係因公罣誤,毋論任內降罰案件多寡,所有食過編俸,一㮣免其追賠。」
04.《清朝文獻考.卷六○.選舉考.考課.雍正六年》:「乃見從前卓異之員,而後任內竟至貪贓枉法,罹於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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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成語典_貪贓枉法 |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