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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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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伍振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師資培育法〕於民國八十三年(1994)一月十八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二月七日公布施行。唯〔師資培育法〕並不是一項新的立法,而是原〔師範教育法〕的修正案。〔師範教育法〕公布於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規定師範教育由政府設立之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師範專科學校實施;〔師資培育法〕則係為配合師資培育之修正方向,而加以修正。與原〔師範教育法〕比較,〔師資培育法〕修正的重點主要有以下三項:(1)師資培育多元化:凡設有教育院、系、所或設有教育學程的大學校院,均可負擔師資培育的責任,而不再限於師範校院;(2)師資培育公、自費並行:取消一律公費待遇,採公、自費並行制,並以助學金方式配合實施;(3)建立教師證照制度:教師資格的取得,須先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初檢及格,取得實習教師資格,經實習一年成績及格後,再經複檢及格,始成為正式合格教師。 依據修正後的〔師資培育法〕,規定「師資培育,以培育健全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並研究教育學術為宗旨」;「師資培育包括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教育、實習及在職進修」。而所稱「師資」,係「指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之教師」;所稱「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係「指從事教育行政、學校行政、心理輔導及社會教育等工作人員」。 在師資培育機構方面,〔師資培育法〕規定:「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實施之。前項各校院之教育學分及課程,應針對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之需要,分別訂定。第一項所稱教育學程,係指大學校院所規劃經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大學校院教育學程應置專任教師,其師資及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在教師資格的取得方面,〔師資培育法〕規定:「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1)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2)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3)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4)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者。前項人員經教師資格初檢合格者,取得實習教師資格。依上述規定,取得實習教師資格者,應經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並經教師資格複檢合格者,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而有關教師實習辦法及教師資格檢定辦法,均由教育部另訂。 關於公、自費及助學金之實施,〔師資培育法〕規定:「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等方式實施;公費生以就讀師資類科不足之學系或畢業後自願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學生為原則。」 此外,〔師資培育法〕尚規定: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校院,「得設附屬或實驗學校及幼稚園,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得設立各科教育研究所,著重各科教育學術之研究,並提供教師在職進修」;「得視實際需要招收大學院校畢業生,修業一年,完成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書」。又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應從事地方教育之輔導」;「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至於上述各項規定實施之具體辦法,則由教育部訂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並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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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師資培育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