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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Law of Thought
作者: 賈馥茗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思想律是指傳統中所說的三個邏輯法則或公式,即是所謂之同一律(Law of Identity)、矛盾律(Law of Contradiction)和排中律(Law of Excluded Middle)。這三個思想的同格且充分的法則,雖然已經式微,卻仍然不無道理,所以仍然為人所熟知,而且易於應用。三律的公式為:(1)同一律:甲是甲;(2)矛盾律:甲不是「非甲」;(3)排中律:任何事物是「甲」或是「非甲」此三律自希臘哲學家以來迄至二十世紀之初,一直視為「絕對」,其涵義紛繁,在可見的邏輯系統中,是僅有的公理。在思想律中,三律或為描述性的、或為慣例性的、或為形式的法則。
  以思想三律為描述性的理由是:第一,三律所示的在本質上「就是如此」,即是說毫無例外,所以視之為「絕對」;第二,所示的材料普遍的見於所有科學之中;第三,屬於思想活動或推理。在這方面,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在討論形上學時,便用到類似同一律的言辭。後來黑格爾(George W.F. Hegel, 1770~1831)卻反駁了亞里斯多德用三律說明的觀點。二人的說法各有內容,但將三律視為描述性的法則則相同。
  以思想律為慣例性的,認為此三律可以說明「絕對」、或作為思想或推理的習慣性正確標準。在說明「絕對」方面,用一些絕對權威為準,可以類推道德律或道德法則。在習慣性方面,可以從可能的方式,類推操作法則。前者為傳統的形式邏輯,以規制形式推理,用以辨別推理是否有效;後者則由於邏輯原則多係出自習慣,很難定語言習慣之為是或為非,不過像「非(甲和非甲)」這樣的例子,受某些語文習慣的約束,因為用了「和」與「非」,乃是邏輯的必然 ,故而既不是「真」,也不是「假」;但若依矛盾律,就必然是「真」了。
  以思想律為形式律的,認為命題之為真是由於出自形式,與內容無關,故而形式正確有效之命題必然為「真」則皆真,無論所指的對象是什麼,且不計對象是否存在。萊布尼茲(Gottfried W. von Leibnitz, 1646~1716)即認為「真」有兩種:一是事件的真,一是理性的真;理性之真幾乎必然為真,用之描述事件,即上帝也無從加以改變;因為理性真之為真是符合必然與充分的條件,故而也是邏輯上的必然,若加以分析時,將見其完全有賴於命題之形式,而對該命題的否定必然產生矛盾。且矛盾律本身便可充分的表現算術與幾何知識。萊布尼茲認為數學真理即是邏輯真理的說法,曾為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所否認,但康德卻也同意矛盾律是所有邏輯真理的最高法則,是一切分析知識的普遍而完全充分的原則。現代邏輯重加修整,使「在任何方面可能為真」或「無論何物為真」的說法,成為「有效的陳述式及陳述」,形成了完整的形式或綜合法則,使之更加明確,並形成「同一論」(Theory of Identity)。(參見「思考三律」)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思想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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