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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十九世紀教育行政系統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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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System in the 19th Century in England |
作者: | 沈姍姍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由於英國人向來認為教育應由教會及私人興辦,所以國家辦理的教育與西歐國家相比,開始得相當晚;而其教育行政制度在十九世紀中期以後才出現,且由政府的不同部門及單位負責不同教育活動的形式。根據柯提斯及包特伍德(Curtis & Boultwood)在〔英國教育史概論〕中之論述,十九世紀中期以後英國在中央層級的部門,其負責之業務與學校教育有關的共有五個,分別是: 1.一八五六年成立的教育部(Education Department):主要負責初等教育事務,但是對於捐立的初等學校(En-dowed Elementary Schools)卻無管轄權,因其乃由慈善委員會負責;此外其對於屬於中等教育卻共用初等教育基金的高級學校(Higher Grade Schools)也有管理之權。至於高等教育部分,透過對於師資培訓法規之訂定,也擁有了部分權力。 2.慈善委員會(the Charity Commission):主要負責中等教育事務,但對於前述的捐立初等學校,也有管轄權,然而也有一些中等學校不屬於此委員會管理,如公學及在一八六九年〔捐立學校法案〕通過前設立不滿五十年之中學。 3.一八五二年成立之科學與藝術部(the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Art):乃透過其自定之考試,獎助提出成功的候選人之學校,故各類型之學校,如捐立之文法學校、高級小學、技術學校、夜間班(evening class)及學院等均可受惠於此部。 4.農業委員會(the Board of Agriculture):雖然對於初等學校並無管轄權,但是對於捐立之文法學校、夜間班、大學學院等涉及農業教育之機構,均可督導並給予獎助。 5.海軍總部與陸軍部(the Admiralty and War Office):可設立自身之學校以教育其人員及子女,並可自行考試及頒發證書;由於其所屬各單位各行其是,所以事務之重疊及矛盾在所難免。 至於在地方層級的教育行政事務之負責單位,也有五個,分別是: 1.學校董事會(the School Boards):共有二千五百多個,是由地方選出,負責初等教育事宜;也負責部分中等教育,如高級小學、夜間班等事務。 2.學校入學委員會(School Attendance Committees):在尚未組成學校董事會的地區中,具有強迫學生入學之權力。 3.小學董事會(Boards of Managers):係負責自願性的初等學校(Voluntary Elementary Schools)。 4.中學董事會(Boards of Governors):負責執行中等教育。 5.郡縣議會(County Councils and the County Borough Councils):可資助技術教育。 由於英國中央層級的教育行政事務分由教育部、慈善委員會、科學與藝術部及農業委員會等不同單位負責,除事權的重疊與衝突外,也造成地方及學校無所適從,而形成英國教育所謂的「行政紊亂」(administrative muddle)現象。是以英國在一八九九年通過〔教育委員會法案〕(the Board of Education Act),將上述涉及教育事務之機構合併於教育委員會內,解除了教育行政的混亂局面,也是英國教育史上第一次將初等及中等教育行政事務統一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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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英國十九世紀教育行政系統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