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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學校規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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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陳壽觥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國二年(1913)八月四日,教育部公布〔實業學校令〕之同時,並公布〔實業學校規程〕六十條,對實業學校之編制設備、修業年限、學科等別、謂程教學及教員資格等,均詳加規定。綜其要者如次: 甲種實業學校分為:農業、工業、商業、商船四種。每種都有預科和本科之設。修業年限預科一年,本科三年。預科入學資格,以年在十四歲以上具有高等小學畢業者;本科學生是由預科升入。預科均不分科,惟本科則分為數科:農業學校分為農學、森林學、獸醫學、蠶學、水產等五科;工業學校分為金工、木工、土木工、電氣、染織、應用化學、窯業、礦業、漆工、圖案繪畫等十科;商業學校不分科;商船學校分為航海、機關二科。農業學校預科共同必修科目為:修身、國文、數學、理科、圖畫、體操;本科必修科目為:修身、國文、數學、理科、圖畫,並得酌加歷史、地理、外國語、唱歌等科目。工業學校預科必修科目除加授外國語外,餘與農校預科全同;本科與農校全同。商業學校預科除加授地理、歷史外,餘與農校全同;本科共同必修科目為:修身、國文、數學、外國語、地理、歷史、理科、法制、經濟、簿記、商品、商事要項、商業實習、體操,並得酌加他科。商船學校預科除加授外國語外,餘與農校全同;本科共同必修科目,與農、工學校相同。 乙種實業學校亦分為農業、工業、商業、商船四種。入學資格須年在十二歲以上有初等小學畢業者為合格,修業年限皆為三年。除商業學校不分科外,農業學校分為農業、蠶學、水產等三科;工業學校分為金工、木工、藤竹工、染織、窯業、漆工等六科;商船學校分為航海、機關等二科。此類學校共同必修科目:農校為修身、國文、數學、博物、理化大意、體操、實習,並得酌加地理、歷史、經濟、圖畫等科;工校除加授經濟、圖畫及外國語外,餘與農校全同;商校為修身、國文、數學、地理、簿記、商事要項,並得酌加他科;商船學校為國文、數學,並得酌加他科。 實業補習學校,係附設於小學校、實業學校或其他學校內,其性質和乙種實業學校相同,但亦得教授甲種實業學校程度之學科。入學資格須年在十二歲上,有初等小學校畢業之學歷,或初等小學校雖未畢業,而已過就學年齡者。補校亦分農業、工業、商業三類,各類均不再分科,故如單設一類科者,則以該類科命名,如農業補習學校、工業補習學校等是。補校共同必修科目為:國文、修身、數學;教學時間不拘,寒暑晝夜擇學生最適宜者定之,但以不妨害附設學校之授課時間為限。 實業學校類別繁多,農、工及商船學校又有分科,故除將共同必修科目列舉如上外,因各科專修課程內容不一,已詳載於規程,此處從略。惟實業學校有關實習與實驗時間,則有共同規定,須占總授業時間五分之二以上,但在商業學校得酌量減少。 至於實業學校教員之資格,規定甲種實業學校教員須在國內或國外專門學校畢業者,或有中等學校教員之許可狀者,如為甲種實業學校畢業積有研究者,須先任副教員三年以上,方得任為正教員;乙種實業學校教員須甲種實業學校畢業者,或在師範學校畢業者,或有高等小學校正教員或副教員之許可狀者,如為乙種實業學校積有研究者,亦須先任副教員三年以上,方得任為正教員。 此外,本規程對實業學校之設立,規定依〔實業學校令〕第七條呈報教育總長或省行政長官時,須開具之事項包括:名稱、位置、學則、學生定額、地基房舍之平面圖、經費及維持之方法、開學年月、校長及教員之姓名及履歷。其中學則一項,學校應規定之事項為:學科課程及授課時數、實習事項、學年學期及休業日、學生成績考查事項、學生入學退學及儆戒事項、學費雜費事項、學生管理及其他必要等事項。至於其他有關校舍設備、應備之各種表簿等,該規程亦均有具體之規定。惟推行職業教育,師資至為重要,故教育部為造就甲種實業學校教員,又於民國四年(1915)九月二十八日頒布〔實業教員養成所規程〕一種,規定性質相當之專門學校附設實業教員養成所,入學資格為中等學校畢業或與之有同等學力者,修業四年,不納學費,畢業後須在本省服務三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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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實業學校規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