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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州一八○二年貧民學校法](美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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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ennsylvania Pauper School Law in 1802] (USA) |
作者: | 方永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賓州一八○二年貧民學校法],是指美國賓州於西元一八○二年所通過的一項法律,法律中規定貧民子弟免費教育的方式。依該法規定,貧民監督官(Overseers)應通知那些確屬貧窮的家長,若這些家長自願時,可以將子女送入特定的私立學校或付費學校(private or pay school)中接受免費教育。至於貧民子女教育所需的經費得自貧民教育基金(education poor-fund),來自道路捐(road taxes)及貧民救濟捐(taxes for poor relief)。不過在該項法律中並未提及要為貧民建立公立學校,也未提及這些貧民學校中應有何種教育標準,內容相當簡陋。 美國貧民學校的觀念直接源於英國,因此在那些由舊英國國教教會(The Old Anglican Church)所掌握的中、南部地區十分盛行,其中特別以新澤西州(New Jersey)、賓州、德拉瓦州(Delaware)、馬里蘭州(Maryland)、維吉尼亞州(Virginia)及喬治亞州(Georgia)等處為甚。主張貧民學校者,包括舊式的貴族及保守階級、繳稅較多的納稅人、教會學校的贊助者及私立學校的所有人在內,大都認為一般兒童應該與那些太過貧窮、付不起學費的貧民子弟隔離。批評貧民學校措施者,包括社會上的有識之士、受過教育的勞工等具有新思想者,認為貧民學校是英國階級社會傳統下的產物,與篤信「人人生而平等」的美國立國精神根本不相容,他們強調一種民主形式的政府如果容許或贊成此種觀念,是非常危險的;這些人士因而致力於貧民學校觀念的消弭。 在賓州,貧民學校的觀念原本極為普遍;在〔貧民學校法]通過前,一七九○年的州憲法中曾規定設立州立的貧民學校,不過遲遲未能實施。在一八○二年所制定的[貧民學校法]中,雖然規定了貧民子弟的免費教育及教育經費的募集方式,但關於公立學校的建立與貧民學校的教育標準則未規定。後來隨著當地城市的逐漸興起,要求學校制度改進的呼聲漸高,如費城(Philadelphia)的慈善學校協會(Society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Support of Charity Schools)及一八一四年同地成立的合理教育制度促進會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a Rational System of Education)等組織,致力推行於學校教育制度的改進。一八一八年,賓州再通過了一項特別法,准許費城成立賓州的第一個學區(school district),令學區自籌經費 ,設立蘭卡斯特制學校(Lancastrian schools),以教育貧民子女。一八二一年時,道芬(Dauphin)、阿列格尼(Allegheny)、庫伯蘭(Cumberland)與蘭卡斯特(Lancaster)等郡也獲准免於施行州立的[貧民學校法],而自行組織貧民學校。 貧民學校設立後,許多被列為貧戶的人們並不願意將其子女送至此類學校就讀,因為易被貼上貧窮的標籤,加上考慮子女的前途,對貧民學校並不熱中;而且貧民學校也有造成社會階級畫分的缺點。一八二七年,賓州的公立學校促進會(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Public School)開始宣導,主張應建立公立學校制度以取代貧民學校。一八三四年,經不斷遊說宣傳後,賓州終於通過[免費學校法](Free School Law),全州共畫分九百八十七個學區設立學校。然而該法並無強制性質,各學區得經投票後,自行決定是否設置。惟此法的通過,至少名義上消除了貧民學校的問題,不過直到一八七三年,賓州的最後一個學區才完全接受此項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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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賓州一八○二年貧民學校法](美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