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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生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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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顏國樑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港澳生係指香港與澳門兩地來臺就學的學生。教育部為輔導香港及澳門地區學生來臺就學,特訂定〔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作為輔導港澳地區來臺升學的法源依據。以下就港澳生身分條件、回國升學方式、回國升學情形、升學優待等分別說明: 1.港澳生身分條件:依據教育部八十年(1991)所公布之〔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港澳生符合輔導回國就學的條件,需符合在港澳地區出生連續居住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港澳八年以上,並且有港澳地區出生證明或身分證者,得申請輔導來臺就學。 2.回臺升學方式:分成以下兩種 (1)保送回臺升學:港澳地區學生來臺升學大學、獨立學院及三年制專科學校者,應在香港或澳門參加中文專科以上學校入學考試,此項考試目前由教育部主辦。 (2)自行回臺升學:港澳地區學生若符合回國升學條件者,除國民小學四年級以下者到臺後,得持臺灣地區居留證,逕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分發就讀學校外,至於申請就讀國民小學五年級以上、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之學生,應於到臺一年內逕向教育部申請登記分發學校。 3.回國升學情形:港澳生回國升學以升讀大學者占大多數,如八十一學年度(1992/1993)申請升學大學人數計七百五十八人,升學僑大先修班九百三十一人,五專以下者共計九十三人。八十二學年度(1993/1994)升學大學人數計三百七十人,僑大先修班計四百四十人,五專以下人數計八十人。 4.港澳生升學優待:依照規定加分優待以一次為限。以下分別說明幾種情形: (1)經教育部分發國民小學五年級以上,其繼續升讀國民中學者,或經教育部分發國民中學就讀者,畢業後,如報考一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時,得按其考試成績加百分之十優待,但報考大學、獨立學院,或二、三年制專科學校時,則不再優待;如分發華僑中學高中部就讀畢業者,報考大學、獨立學院,或二、三年制專科學校時,得按其考試成績加百分之十優待。 (2)抵臺後即經教育部分發一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就讀者,報考大學、獨立學院,或二、三年制專科學校時,得按其成績加百分之十優待。 (3)港澳生升學加分優待,教育部於八十年修正〔港澳學生來台就學辦法時,經立法院審查決議:「准予備查,但有關加分規定,教育部應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通過後三年內予以廢止」,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於八十一年(1992)通過,因此港澳生升學優待放八十四學年度(1995/1996)廢止。 過去政府輔導港澳生來臺就學,對於港澳地區人才的培育及中華文化的發揚,發揮相當大的功用。香港九七之後,勢必影響該地區學生來臺就學,政府除著手訂定港澳關係條例來因應各種狀況外,教育部對於港澳生教育輔導的工作亦配合研擬因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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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港澳生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