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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自主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University Autonomy
作者: 林清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學自主」起源於西方中世紀的大學自治。在本質上,中世紀的大學是教授或研究者及學生自行結合的自治團體,其目的之一即在維護自身的權益。最早這種學術研究自由結合的團體,與教會或政府並無關係;以後逐漸發展為正式學府,才開始受教會及王室的認可和保護。在王室及教會認可後,這種教授和學生組成的自治團體,甚至享有免納稅、免服勞役、自由審判、授予學位及其他特權。
  大學自治為西方大學成立初期的基本型態;當時為自由講學及維護本身權益,建立自治的型態,西方社會在中世紀後,經過文藝復興、宗教改革、科學發展、啟蒙運動、民族國家、工業革命、開放民主等時代,大學自治的形態早已改變。保障大學成員自身權益的做法,也為擔負社會責任的功能所取代。目前各國大學自治的程度,常因社會需要及文化背景而有別。即使在同一國家、同一文化背景中,各類大學自治的程度,也有差異。
  在現代社會中,大學自主往往比大學自治一詞,更能反映大學所欲彰顯的特性。大學自主係指大學應在學術專業事項,享有充分的自主權;這些學術專業事項包括學生入學、課程、教學、研究、學位頒授等事項。就整體而言,大學自主具有三項特性:
1.大學自主的基本理念是:透過學術自主的過程,維護學術自由,以發揮大學的功能。自主本身並非目的,而是實現目的的方法。2.大學自主的範圍僅限於學術專業事項,縱有擴及其他領域,亦僅限於與教學、研究有關的行政事項,而未包括大學全部事務。因此,教授治校一詞即指教授在從事學術專業決定上,享有自主權;教授治校並不指教授參與大學中任何大小事務的權利。前一種意義有益於大學功能的發揮;後一種參與則浪費教授時間,不一定有利於大學功能的發揮。在這種理念的影響下,著名大學的組織經常包括三種體系:一是董事會,成為遴用校長、規範校務基本方針的組織;二是學術評議會,成為全面匯集教授意見,提供學術建議,並從事學術專業自主決定的單位;三是行政會議及行政體系,從事大學教學、研究工作的行政支援事項,並以適當的方式動員科層體制的力量,協助有效發揮大學功能。教授治校大部分係指上述第二種體系的運作。
3.大學自主強調由大學的成熟成員,而非所有成員,參與及從事專業決定。上述教授治校的理念,便寓有肯定教授為大學成熟成員的意義。另如英國的牛津、劍橋大學畢業生,在其畢業後兩三年內,繳交校友費,才能獲得M.A.榮銜,成為成熟的參與者,亦具相同的意義。讓大學專業學術事項的決定權,操諸成熟者手中,是大學自主的重要特色,也是大學專業自主發揮適當功能必要條件。大學享有相當程度的自治或自主權,如果運作適當,自然有利於保障學術自由,發揮大學的功能。不過學術自由應透過多元管道予以維護及保障。學術自由指大學教學及研究人員的權利(在某些國家包括部分的學生學習自由);大學自治及大學自主則係大學結構或組織的型態。學術自由及大學自主兩種理念,都仰賴公眾對於大學本質及功能的支持。大學自治或大學自主,在一般情況下,固有利於學術自由的保障,但若缺乏其他配合條件或運用不當,就不一定能夠保障學術自由。有統整的學術意見,並有充分的公眾支持,才能保障學術自由。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大學自主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