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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基準法〕(德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Hochschulrahmengesetz](Germany)
作者: 嚴翼長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德意志聯邦的教育和文化權原則上屬於各邦,到一九七一年議會修正〔憲法〕增加了聯邦訂定基準法的權力,以增進聯邦與各邦之間對新任務的合作。於是有漸漸增加聯邦政府權力的傾向。一九七六年聯邦議會通過了〔高等教育基準法〕,其基本精神在改革大學行政系統及強調民主體制。
  1.在改革大學行政系統上,校長的任期從原來的兩年延長為四至八年,其目的在加強校長行政的權力並增長其任期。校長必須兼管學術與事務行政,或另設總長(kanzler)管事務行政。
  2.科際整合;將原來科系繁多,在教學與研究上欠缺合作的學院(Fakultat),改成由性質相近科系組成較小的單位,稱之為學群(Fachbereich ; Fachschaft),以便使大學研究的理論和職業實際互相配合並進行各科系之間的合作,原來按科系或講座(Lehrstühlen)分配經費和人員的辦法,現在則改以學群為單位進行分配。
  3.學術自主權:在高等教育基準法中更仔細地規定了憲法中所保障的教學與研究的自由權利。學術自由包括研究的問題、研究的方法、研究結果的分析以及研究結果的傳播等。在學生方面,與其相應的有選課以及按自己興趣選擇重點的自由。各高等學校自己決定培養學生,學位考試和教授資格甄試(Habilitation)的辦法。
  4.綜合大學的設立:德國有各種類型的大學,如工業大學,師範學院和專門學院等。按照高等教育基準法的條文,為提高教學與研究的效率以及民主精神的需要,希望將這些學校合併成為綜合大學(Gesamthochschule)。這種大學的目的是要使理論教育和職業教育互相協調,並且使大學有若干種不同程度的畢業文憑。而且專門學院的畢業生可以轉入大學繼續進修。這種辦法使大學各科系過分擁擠並且造成職業社會過分學術化的傾向。於是這種辦法有礙難實現的情況。各邦設立這種大學的並不多。
  5.擴大民主的參與:〔高等教育基準法〕希望大學的三種成員包括教授、助教與職員以及學生都能參與學校行政的決定(Drittelparität)。但是根據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聯邦法院的判決,「凡是有關教學的決定案,教授由於具有特殊的地位應該具有適當決定性的影響力量」。那就是應具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票數;當有關研究或聘任大學教師時,教授應該擁有決定性的影響力;在決定有關研究和教學問題時,應要排除非科研人員參與投票。一九七六年的〔高等教育基準法〕也接受了這些原則。
  這種民主原則是要打破大學原有系主任專權(Ordinarienuniversität)的制度。有些人認為系主任讓助教們從事研究工作,當有結果時,卻以系主任的名字發表,等於是剝削了助教的智慧產權和勞力,所以在〔高等教育基準法〕中在教授與助教之間添設了助理教授的職位,任期六年,教學時數比較少而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準備取得教授資格。
  6.推廣大學教育:一九七六年修訂,到一九九○年修正的〔高等教育基準法〕也將推廣教育列為高等學校任務之一。這是由於人力資源市場不斷提高知識和學力的要求,大學方面也對已就業的社會人士提供修業的機會。
  該基準法通過後曾經過幾次小的修訂。一九八五年聯邦政府又制定了第二部〔大學基準法〕,其主要內容包括:(1)在學術研究方面,提高師生的科研能力,改善大學的科研條件,為校外資助的科研計畫提供便利;(2)提高大學的自主權。在課程設置和師生進修方面,學校具有較大的自決權;(3)鼓勵競爭,使重點不同的各類大學有發展機會,並不以綜合大學為統一發展的模式;(4)重視高級專門學校(Fachhochschule)的發展,確認其為高等教育之一種類型;(5)促進新生學習能力的發展;調整學術中層人員的地位。原來大學助教的職稱改為學術助教和藝術助教,增設助理教授、高級工程師和高級講師的職稱,以健全中層教職人員的結構;(6)排除不利於女性學者從事學術研究的障礙。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教育基準法〕(德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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