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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章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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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賴春金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家庭教育法章程〕與〔奏定蒙養院章程〕合併頒布於一九○三年一月十三日(清光緒29年11月26日),為張百熙、榮慶、張之洞所共同訂定的〔奏定學堂章程〕(癸卯學制)之一部,亦為中國第一部幼兒教育法規。內容包括蒙養家教合一、保育教導要旨及條目、屋場圖書器具、及管理人員事務等四章。前兩章是家庭教育與蒙養院的規定,後兩章則著重於對蒙養院的環境設備與人員事務之管理的規定。 蒙養家教合一之主旨為以蒙養院輔助家庭教育,以家庭教育包括女學。因中國當時未能多設立女學,故不能多設蒙養院(民國11年實施新學制,將其改為幼稚園),但卻因幼兒的啟蒙教育(蒙養)為國民教育之基礎,不可不重視,故訂定此辦法以輔助家庭教育。其辦法為在育嬰堂及敬節堂內畫出一院為蒙養院,以堂內的乳媼及節婦為保姆,由政府發給書本,令識字的乳媼、節婦按本講授保育教養幼兒之事,並從優給予講授者薪資。若堂中無識字者,則由政府派員講授。一年之後,由各該堂董事考核,若乳媼、節婦講授認真,保育教導合法者,由政府頒發獎金及保姆教習憑證。學習當保姆者,無論院內院外只要學習成效皆可獲得蒙養院學過保姆憑證,爾後即可在堂內附設的蒙養院或私人家庭內擔任保姆。此一辦法,對各省貧家婦女而言,不但可習得保育教養幼兒的知能,亦可領有保姆憑證並從事傳授工作,增加收入,對其家庭生計大有助益。 蒙養家教合一章程指出,在保姆學堂不能驟設,且蒙養院所教不多的情況下,幼兒的啟蒙教育仍需依賴家庭所提供的教育,而家庭教育的責任全在女子,但當時中國既未設立女學,只得將孝經、四書、列女傳、女誡、女訓、及教女遺規等女教書籍,擇要由淺而深編成一冊且附圖二卷,分送每一家庭。此外,亦選擇與中國婦道婦職不相悖之外國家庭教育書籍,令識字之婦女自己研讀,以備教導保育其子女之用。不識字者,則由其夫或請別人講說。習成後,若有子則自教之,以為入初等小學之基礎;若有女,則教其如將來為人婦、為人母之道;若無法自教,則雇保姆以教之。如此,則每一家都自有一蒙養院了。 該〔章程〕第二章係針對保育教導幼兒的要點及條目詳加規定,以作為家庭或蒙養院教保幼兒方法之依循。當女學陸續設立之後,女子就學的機會大增,則保育教導幼兒之事轉由學校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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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家庭教育法章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