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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會均等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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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jiào yù jī huì jūn děng |
解釋:
1.每一個體應享受符合其能力發展之教育。 2.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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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教育機會均等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
作者: | 楊瑩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機會均等」概念之內涵,不但常依學者個人觀點而異,而且此一名詞之意義也常隨個人所處的時、空環境的不同,有不同的詮釋。 在英國,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是在[一八七○年教育法案]頒布後才漸成熱門的話題。此概念之涵義,在英國社會早期是注重進入公立小學、中等學校接受免費基礎教育的均等期。自一九五○年代中期開始注重共同教育經驗的提供,主張不但人人應有接受免費中等教育的權利,而且每個人也都應有相當的機會,接受共同、綜合型態的教育。一九六七年後受到「積極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觀念之影響,教育機會均等的內涵已由入學機會及接受共同教育經驗機會之均等,擴大至使來自「社會經濟」不利地位的學生有得到補償文化經驗不足的機會。因此,為達成出發點的平等,學者探討的重點,已逐漸轉至學前教育與小學教育階段補償教育之實施。不過,自一九七○年代後由於補償教育概念受到強烈批判,且衝突理論與解釋學派觀念盛行,許多學者對教育機會均等持有悲觀的論調。 美國民眾對教育機會均等的衡量側車種族間之差異。一九六五年接受美國政府委託主持教育機會均等調查的柯爾曼(J. Coleman)指出,在美國大多數民眾的看法中,教育機會均等概念包括下述四大要項之考慮:(1)要為所有兒童提供一特定水準的免費教育,此水準應足以構成個人加入勞動力市場的基礎;(2)無論兒童出身背景如何,均須為其提供一共同的課程;(3)在低人口密度的情形下,透過人為的規劃,使不同背景出身的兒童,能有進入相同學校受教之機會;(4)因學校的經費端賴地方稅收支應,故對同一地區的學校應提供均等的經濟支援。因此,在美國社會,學者對教育機會均等的探討初期,也是注重基礎教育階段經濟障礙之刪除及共同課程之提供。其後隨著中等教育之日漸普及,學者關注的焦點轉至中等教育分化課程之實施。所謂的教育機會均等,指在中等教育階段,為不同類型的學生提供不同的課程。自一八九六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支持南方諸州所實施的「隔離但均等」(separate but equal)措施開始,教育機會均等的內涵開始觸及種族差別待遇的核心問題。一九五四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學校應廢除種族的隔離政策後,學者衡量教育機會均等的重點遂由教育資源投入因素之考慮,轉至教育效果之評量。 至於國內學者對教育機會均等一詞的詮釋,雖亦眾說紛紜,未有定論,但各種說法之間,並未像英、美社會隨著不同學派思潮的衝擊而產生懸殊或對立之差異。迄今為止我國學者對此概念之詮釋,係以下述二觀念為基礎:(1)每一個體應享受相同年限的基本義務教育,這種教育是共同性、強迫性的,不因個人家庭背景、性別或地區之差異而有不同;(2)每一個體應享有符合其能力發展的教育,這種教育雖非強迫性,但含有適性發展的意義,亦可稱為分化教育或人才教育。 衡諸教育機會均等概念內涵在英、美兩國及我國社會之演變可知,此觀念有從強調入學受教機會之均等開始,逐漸擴及教育內容與過程均等之趨勢;而且所謂的教育機會均等並非僅指相等的「投入」資源或是相等的「產出」,更含有「積極差別待遇」的意涵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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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機會均等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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