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職業學校規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陳壽觥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國二十一年(1932)十二月十七日,國民政府公布〔職業學校法〕;次年三月十八日,教育部依據〔職業學校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布〔職業學校規程〕,共十三章計九十八條,其中對職校之設置及管理、經費、設備、編制、科別及課程、實習、訓練、成績考查及畢業、學年學期休假日期、納費及待遇、教職員等規定,甚為周詳。本規程嗣經民國二十四年六月及三十六年四月二次修正,復於民國六十七年(1978)九月完成第三次修正後,由教育部公布實施,即為現行的〔職業學校規程〕,全文共四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職業學校為實施職業教育與訓練之場所,應注重充實職業智能,增進職業道德,養成勞動習慣,陶冶公民道德,鍛鍊強健體格,及啟發創業精神;分為農業、工業、商業、海事、水產、醫事、護理助產、家事、藝術、戲劇及其他等類;一般類科之修業年限為三年,性質特殊或為教學上之需要者,得由省(市)教育廳(局)報請教育部核定增減修業年限,夜間部則各延長一年;學生入學年齡,以未滿二十二足歲為原則,情形特殊者須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職業學校校名,國立者由教育部訂定之;省(市)立或縣(市)立者以所在地為校名,一地設有類別相同之公立職業學校二所以上時,以區域較小之地名為校名;私立職業學校應採用專有名稱,不得以地名為校名。職業學校之經費,公立者由所屬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私立者由董事會籌畫之;且每年除人事費外,有關教學及實習等費,應按實際需要妥予編列,以配合職業教育之特性及實施,並以為維護、擴充及更新設備之需;另規定學校附屬作業組織之賸餘,應列預算,並得提成獎助成績優良學生或參與作業之學生,以資鼓勵。
  此規程並規定職業學校校長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但年齡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限;專任教師在校時間每日至少七小時。職業學校設教務、訓導、總務、實習輔導四處;九班以下設教導、總務兩處;各處主任除總務得由職員擔任外,均由教師兼任。職業學校每科置科主任一人,亦由教師兼任。職業學校除設校務會議、教務會議、實習輔導會議外,並設訓育委員會、輔導工作委員及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由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包括校內各處主任、實習科目教師及聘請校外專家或企業界人士擔任,研討有關學校發展、教材、實習及就業等事項,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
  職業學校實習分為個別實習(如畫區耕種、點件製作、指定事件等)、分組實習(如同級或異級學生分組合作)、共同實習(如同級或異級學生合作),此項實習課程,除應屆畢業生得配合建教合作在校外實習與辦理職前訓練外,非應屆畢業生以在校內實習為原則,但得利用寒暑假期間舉行校外實習。職業學校應配合推動技藝競賽及技能檢定,以增進教學效果。此外,該規程對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辦理學生就業輔導、實施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以及入學試驗、臨時試驗、學期試驗等各項,亦均有具體之規定。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職業學校規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貓頭鷹博士
你喜歡貓頭鷹博士嗎

針對貓頭鷹博士的服務你會給幾顆星呢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