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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僑生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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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漢語拼音 qiáo shēng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qiáo shēng
解釋:
  1. 僑居於國外而回國求學的學生。
    【例】放學後,老師特別輔導僑生,以加強他們的國語文能力。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僑生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qiáo shēng
解釋:
移居於國外而回祖國求學的學生。如:「各類學校都設有負責協助輔導僑生生活事務的單位及人員。」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僑生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顏國樑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僑生係指僑居海外各地回國升學的學生。政府辦理僑生教育,其主要目的在於增進海外華僑的向心力,培養華裔青年之生產知能與僑社繼起的領導人才,並使中華文化在海外繼續傳承及發揚。為達上述目的,在政府行政機關方面設有行政院僑務委員會及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負責制定輔導僑生回國升學的政策和輔導措施。以下就僑生身分條件、歷年僑生回國升學情形、僑生教育輔導情形、僑生升學優待,說明如下:
  1.僑生身分條件:依據民國八十年(1991)教育部和僑務委員會會銜公布之〔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一條規定,僑生符合輔導回國就學的條件,需在海外出生連續居住(留)海外八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居住(留)證及能獲得當地政府發給回程簽證(特殊地區除外)者,得申請保送回國就學。
  2.歷年回國升學情形:民國四十年初,回國升學僑生人數僅有六十人;民國四十三年(1954)增為一千二百八十八人;至五十學年(1961/1962)增為七千八百六十人;六十學年(1971/1972)增為九千五百一十七人;七十學年(1981/1982)增為一萬二千六百七十三人;至八十學年(1991/1992)增為一萬二千八百六十四人。
  3.僑生教育輔導情形:鑑於歷年回國升學僑生,因語言障礙與在海外所受教育制度與社會環境與國內不同,回國後常有適應不良現象,故對僑生在校生活、品德及課業方面,均予特別輔導與照顧,諸如舉辦新僑生入學輔導;加強基本學科課業輔導,辦理大專校院假期課業補修,加強僑生社團輔導活動,補助私立大專校院聘用僑生輔導人員經費,頒發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舉辦僑生輔導老師工作研討會,核發清寒僑生公費,舉辦大專校院僑生研習會活動,組團訪問各校僑生等活動。
  4.僑生升學優待: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僑生回國升學之優待方式以一次為限,及分發國民小學五年級以上有案之學生始得享有升學優待:
  (1)經教育部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後,可申請分發五年制專科學校、職業學校或華僑中學就學。但自行參加高級中學入學考試,得按其成績加分百分之二十。
  (2)經教育部分發有案之華僑中學畢業僑生,擬繼續在國內升學,應自行參加大專聯考,得按其成績加分百分之二十優待。華僑中學畢業僑生參加大學入學考試,若未達錄取標準,經加分百分之二十五達大學聯招最低標準者,可分發僑生大學先修班。一般高級中學畢業僑生報考大學聯招考試,未錄取者不得分發僑生大學先修班。
  (3)經教育部分發有案之職業學校畢業僑生,如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或技術學院入學考試,得按其成績加分百分之二十優待,但報考大學聯招考試不予優待。
  (4)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僑生參加技術學院入學考試,不予優待。
  (5)僑生大學先修班結業僑生自行報考大專聯招考試,得按其成績加分百分之二十優待。
  (6)海外回國就讀高級中學者一律分發華僑中學;海外回國參加大專聯考者,得按其成績加分百分之二十優待。
  僑教是政府長遠的播種工作,四十多年來政府對回國升學僑生之照顧,無論在考選、甄試及在校課業與生活輔導方面,均能因應需要適時訂定各種輔導辦法實施,不僅為僑社造就人才,畢業僑生大都學成返回僑居地服務,使中華文化繼續在海外傳承與發揚。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僑生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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