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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科學校規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伍振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國二十年(1931)三月,國民政府教育部訂定發布〔專科學校規程〕,分為四章,共二十一條。民國六十七年(1978)五月,教育部依據〔專科學校法〕,又修正發布〔專科學校規程〕,計三十六條;對於專科學校的各項教育設施,均有更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其後又於七十一年、七十四年、七十七年、八十年及八十三年修正部分條文。
  〔專科學校規程〕明定專科學校分為工業、農業、商業、師範、家政、海事、藥學、護理、醫技、體育、新聞、藝術、語文、音樂、戲劇及其他等類;二類並設時,商業及家政類,藥學、護理及醫技類,藝術、音樂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專科學校之航海科、機械科、獸醫科、藥學科及其他性質特殊之各科,須延長修業年限或增加實習期限者,應報請教育部核准。專科學校除第一學年及最後一學年之第二學期外,得招收轉學生,但二年制二年級學生因特殊事故必須轉學,經原肄業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五年制二年級得招收高級中學修畢一年級課程之肄業生。專科學校應以專業課程及實習為重點,並得視實際需要分組教學。專科學校各類科課程分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專科學校畢業生應修學分數:二年制至少為八十學分,三年制至少為一○六學分,五年制至少為二四○學分;體育、軍訓為專科學校各科組學生之必修科目,其學分另計。專科學校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二、三年制及五年制後二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五年制前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二十學分,不得多於三十二學分。學生各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經科主任核准可加達二至三學分;學年成績有二至三科不及格者,科主任得自其所選學分中酌予核減二至五學分。專科學校附設之機構,包括師範專科學校之附屬小學;農業專科學校之附屬農場、林場、家畜醫院、實習牧場、工廠及農業機械訓練中心;工業專科學校之附屬工廠、技訓中心;商業專科學校之實習銀行、實習商店;海事專科學校之實習漁船、造船修護廠;護理專科學校、醫事技術專科學校之附屬醫院及其他必須設置之機構。專科學校之校地依其規模應有合理之面積,其面積規定由教育部另定之。專科學校校舍應符合下列標準:基本需求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萬平方公尺;須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專科學校之設備應依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科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及輔助設備、圖書、儀器、標本及模型等;並須設立實習場所及各項設施(如實習工場、實習商店等),最低限度足供當年教學之用。圖書館則應合於〔專科學校圖書館標準〕之規定,專科學校之實習方式,包括校內實習及校外實習。專科學校除依第二條規定,另加實習期限者外,其他科別應盡量利用學期中及寒、暑假期間實施實習。專科學校課程、教材與國家經濟發展有關者,必須與經濟建設計畫配合寶施,並應與相關性質之事業機構謀取聯繫,實施建教合作。專科學校得視其師資、設備等條件,辦理各種有關之推廣教育。專科學校試驗分入學試驗、臨時及期中試驗、學期試驗三種。體育、軍訓及實習等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畢業;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專科學校規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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