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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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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yì wù jiào yù |
解釋:
國民應受之教育。凡年滿規定入學年齡的兒童,國家可強迫使其入學,其入學年齡及受教年限各國不同。臺灣現制規定九年,即國民小學六年、國民中學三年。也稱為「強迫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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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義務教育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Compulsory Education |
作者: | 陳惠邦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義務教育是指國家為了保障其國民接受最低限度教育的權利,規定每一國民在某一學齡期間所必須接受的教育。因為接受此種教育為國民對其國家應盡義務的一種,故稱為義務教育;又因為義務教育通常透過強迫性的方式實施,所以復被稱為強迫教育。例如我國〔憲法〕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國民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同時政府也於民國七十一年(1982)公布強迫入學條例,以強迫方式執行國民教育。 義務教育的觀念起源於十七世紀中葉德國普魯士地區的國家教育運動,其目的原在對抗教會,企圖透過義務教育,培養效忠皇室的「國民」。十九世紀德、法等歐陸國家,在交戰中所興起的國家主義(或稱民族主義)教育思潮,直接促成義務教育與國民教育制度的建立。其間義務教育、初等教育與國民教育,可以說是同義詞。在此觀念之下,歐陸各國事實上並沒有「義務教育」的名稱與概念,而是稱為「教育義務」。例如德語稱為Schulpflicht,法語稱為obligation Scolare。這種教育義務和服兵役義務(Wehrpflicht),同被視為人民對其國家所應擔負的義務。 義務教育中有關受教權利的思想,係受近代民主思潮以及人權意識發展的影響。教育權的觀念,原是歐陸各國的義務教育中所缺乏的。其產生係由十九世紀下半葉基本人權的概念衍生而來,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才得到國際間的共識,並由聯合國在一九四八年訂入〔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26條)。為了遵守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世界各國咸將國民接受基本教育之權利,明文規範於立國根本大法之中,俾予明確之保障。 義務教育的內涵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加以討論:(1)國家有提供公共經費以設學校、聘教師、定制度之義務,這是指政府應負起興學的責任,並透過法律強迫國民接受基本教育,以保障其國民之教育權;(2)父母或監護人,有排除妨害其學齡子女身心發展之勞動工作,並使其子女接受國家所定基本國民教育之義務;(3)接受國民教育之義務,一如服兵役、納稅一般,是身為國民者不得抗拒之義務。教育義務的觀念,同時也以國家為權利之主體,國家可以依照其需要,實施其所認為理想的教育,培養其所期望的國民。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一九九二年的統計資料,在世界二百個國家中,除了二十七個國家尚無資料之外,總計有一百七十三個國家訂有義務教育年限。其中年限最短者為五年,共有九個國家實施;最長的是十三年,但只在美國少數的州實施;其他絕大多數國家的義務教育年限,都在六至十年之間。目前我國國民教育年限規定為九年,可以說大致接近先進國家的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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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義務教育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
屬性: | 名 |
四縣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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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陸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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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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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平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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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安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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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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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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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華語: | 義務教育 |
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_義務教育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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