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 - 教育百科
〔 | |
大 | |
學 | |
校 | |
院 | |
教 | |
育 | |
學 | |
程 | |
師 | |
資 | |
及 | |
設 | |
立 | |
標 | |
準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伍振鶩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係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四年(1995)六月依〔師資培育法〕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研訂發布;全文計十八條。該標準之訂定,在於規範未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校院申請設立教育學程之師資及設立標準。依據該標準之規定,各校得根據其特色及師資培育需要,分別申請設立以培育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亦稱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師資為目的之教育學程;唯申請設立特殊教育學程者,以設有相關學系(科)者為限。各校為辦理教育學程得設專責單位,各類教育學程應置三名以上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科教師。各校設立教育學程,至少須有教育類圖書一千種三千冊,教育專業期刊二十種,及教學、研究用之必需儀器設備。 關於各類教育學程的內容及應修學分數,依規定分別為:(1)中等學校: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合計二十六學分;(2)國民小學及幼稚園:包括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學分數國民小學為四十學分、幼稚園為二十六學分;(3)特殊教育:包括一般教育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及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合計四十學分。以上各類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由教育部定之。各校開設經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學程,其科目及學分數之變更,應報教育部核定。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其學分數,視同輔系所修課程。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間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修畢教育學程之學生,經成績考核及格,由各校發給該類教育學程證明書。 在教育實習方面,該標準亦規定各校擬設立教育學程者,應經所在地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核定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供其學生實習。 至於師範校院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開設教育學程者,應依其原有師資、資格及培育師資類別提出申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