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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果分析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ausal Analysis
作者: 李奉儒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原因」一詞,有時用來代表必須條件的意義,有時又用來代表充分條件的意義。當我們分析一事件,並希望加以消除其中的特定因素時(如生病時以某些處方來殺除病菌),其原因(病菌)即為必要條件的意義;或者希望加強某些事項時(如冶金時加熱或冷卻以增強金屬的硬度),其原因(加熱或冷卻)即為充分條件的意義。對於一種 「結果」的「原因」之分析,可以界定為因果分析:「原因」作為必須條件的意義時,只能由果來推因;而作為充分條件的意義時,只能由因來推果。
  當我們使用「原因」一詞時,都是預設一種主張:因果關係是一致的,承認某種特殊情況(原因)會引致一種特殊結果。這也是因果律(causal law)的主要立論點:有某情況就一定有某現象出現,假如所有其他情況也都完全相似的話,不論在何時何地都要發生。英國哲學家約翰.彌爾(J.S. Mill, 1806~1873)按現代自然科學的方式,試圖利用實驗方法來發現因果律。彌爾的因果分析法(又稱為彌爾歸納推論法)包括五個主要的公式:一致法(method of agreement)、差異法(method of difference)、同異聯合法(joint method of agreement and difference)、剩餘法(method of residues)和共變法(method of concomitant variation)。
  彌爾歸納推論法啟發許多社會科學家運用因果關係理論模型來進行研究。像教育經濟學家與政府決策者一直重視教育與國家財富兩者的相關性,甚至指出教育的投資乃是經濟發展的原因。在教育研究方法論的領域中,有些學者如布瑞欽卡(W. Brezinka)更試圖建立一套符應自然科學的因果分析模式,以解釋教育現象。其科學性的衡量標準,乃在於是否能夠以嚴謹的因果分析來建立價值中立,且可解釋教育實際的理論模型。
  因果關係不是一個純邏輯或演繹的關係,不能用任何先驗的推理來發現其關係。因果律只能由經驗而發現,且只能訴諸於經驗。但是,人類的經驗歸納永遠是屬於因果關係特有的情況,特有的現象與特有的結果,而有所謂的歸納問題(參見「歸納與歸納問題」)。
  就方法論的層次而言,建基在現象因果關係的物理法則並沒有普遍性或必然性,而僅只是偶然性(contingentes)的原則而已。教育科學不能視為因果分析的技術性科學,且研究方法應視為與研究對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就是說,教育不能放在一種無時間性的因果系列來分析探討,不能忽略教育過程的動態特性。因為教育的事實是在歷史之中形成,教育研究也必須置諸特定的歷史情境中,以把握存在於教育事實中、規範的成分。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因果分析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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