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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費留學考試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王俊權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公費留學考試始於清同治十一年(1872),清廷接受容閎之建議,於當年選送學童赴美國留學,為我國留學政策之嚆矢。當時先後赴美留學學童計有一二○人,嗣後又派學生十三人赴日留學。民國成立,中央官費生派遣雖較清末時期為少,但各省時有公費之設置,此外各庚款機關亦常辦理公費考試,尤以英美兩庚款,每年均有數十人考送出國。
  民國二十二年(1933)四月教育部首次公布〔國外留學規程〕,明文規定: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考取或由公共機關遴選派赴國外研究專門學術,供給其研究期間全部費用者,稱為公費生。各省市公費生研究之專門學術注重理、農、工、醫等專門科目。凡具有以下資格之一者均可報考:(1)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與所習學科有關之技術職務二年以上者;(2)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後,曾繼續研究所習學科二年以上,而有有價值之專門著作或其他成績者;(3)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而成績優良者。考試分為初試及覆試兩種;初試由各省市辦理,覆試由教育部辦理。初試包括(1)檢查體格;(2)普通科目:黨義、國文、本國史地、留學國國語;(3)專門科目:至少須考三種科目。覆試包括:(1)留學國國語;(2)專門科目:由初試之專門科目中選考二種。
  四十三年(1954)七月十四日,教育部為配合國家建設及學術發展之需要,復修訂〔國外留學規程〕,規定高中以上畢業生均可參加留學考試。四十四年舉辦中央政府遷臺後第一次公費留學考試,計錄取十八人。此期間因高中生出國迭受社會詬病,故自四十五年起僅限大專畢業生方能出國留學。四十九年由於國家財政充裕,乃正式編列預算,恢復辦理公費留學考試,每年選取十名優秀學生出國留學,期限二年;並與自費留學考試於每年六月辦理。至民國五十九年起,政府增列預算,每年選送公費留學生增至二十名,留學期限亦延長為四年。
  五十一年(1962)七月二十日教育部再修訂〔國外留學規程〕,留學政策有大幅改變,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獲得國外獎學金者,得申請出國留學進修,此即為免試出國留學。自五十一年至五十八年申請出國者計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五人次。五十七年因聯合國發表我國人才外流統計,顯示我國青年回國服務者低於出國留學者,爰於五十八年十月修訂〔國外留學規程〕及〔國外留學甄試辦法〕,恢復公費留學考試方式。修正後之留學規程規定,將留學生分為公費留學生和自費留學生兩種。公費留學生之留學費用來源有二:(1)由教育部或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供給;(2)由留學國政府或文化機構依條約或協定供給。教育部為考選公費留學生,組織公費留學考試委員會辦理考選工作。留學考試之方式分筆試、甄試、口試三種。考試科目分為:(1)普通科目:國父遺教、本國史地、國文、留學國語文或英文;(2)專門科目:公費留學考生得考二種或三種。必要時,教育部得審查應考者在校學行成績或在職服務成績,作為考試成績之一部分。公費留學生留學期限,視國家需要分別訂定,最多不得超過四年。公費留學生留學期限屆滿,應即回國服務。學成歸國後,應從事政府依其專長指派之工作,期限三年。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費留學考試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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