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則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tōng zé |
解釋: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通則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
|
注音: | |
漢語拼音: | tōng zé |
解釋:
適用於一般狀況的共同規章或法則。南朝梁.沈約〈立左降詔〉:「減秩居官,前代通則。」 |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通則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General Law |
作者: | 張淑媚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通則」是指能普遍有效地解釋現象之法則。通則建立於十六、十七世紀之交的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他批判傳統思想,極力抨擊柏拉圖(Plato, 427~347 B.C.)形上論的游離現實,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的形上學乃至中世紀經院哲學的反科學及自我閉鎖性,並認為亞氏以來的三段式演繹法阻礙了知識的擴張,因而主張從經驗知識的觀點,建立科學的歸納方法,藉以破除各種阻礙知識探求的迷障,探求事物的真相,建立通則。培根在英國奠定了經驗主義的基礎,此後人們慣常奉歸納為探求經驗科學通則的必經之路。而演繹法則被視為適用於數學、邏輯等抽象思維的學科。 然而歸納法的內涵也迭經演變:從培根的歸納法能確證普遍通則,到十八世紀休姆(David Hume)否定其有建立普遍通則的效力,只將之視為一種引導我們培養生存所必須的心理習慣,乃有本世紀邏輯實徵論者所主張的歸納邏輯能證實成功概率高的科學假說。不論從何角度立論,波帕(Karl Popper, 1902~1994)仍認為歸納法在科學理論中不能立足:一來他贊成休姆切斷了歸納法和必然通則的聯繫,二來他認為從培根以來的經驗主義即犯了把經驗觀察和建立理論獨立看待的錯誤,認為以「純粹」的經驗觀察為基礎,以之建立理論是不可能的。因為觀察向來非獨立客觀的,而有其選擇性,需要選擇一個對象、一個明確的任務或一種興趣。確切地說,觀察總是根據理論作出的解釋。因此波帕認為歸納法不但無法建構具普遍解釋力的通則,反而容易以既有的假設或理論為出發進行對經驗事實的蒐集,而流於一種偏執的獨斷主義。因此波帕提倡「否證主義」(falsifikationismus),不從正面事實的歸納法去確證理論,而由反例的找尋對理論進行否證。否證過程中所使用的是試錯法,試錯法之本質為演繹。波帕不但否定了傳統對歸納與演繹的二分,更進一步說明經驗科學的方法性質仍是演繹。若說歸納法的程序是:事例-假說-事例,試錯法的程序即是:假說-事例-(更完善的)假說。作為普遍有效的科學方法,顯示了科學的演繹性質。 然而儘管波帕推崇演繹法,其對歸納法的批判及恢復演繹法在某種程度上也可視為對理性主義傳統的繼承。但是他卻是批判的理性主義者,不若傳統理性主義者般以抽象的理性思維作為普遍的知識通則,相反地,他否認有任何永久不變的通則,認為每項假說都必須允許經驗事實有否證的可能。亦即不承認有普遍性通則的存在,至此,通則的意義有了另一種說法。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通則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