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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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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pǔ biàn xìng |
解釋:
事物具有廣泛共同的特質,不受時間與空間的局限。也可以指事件發生的常見性和必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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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普遍性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Universalizability |
作者: | 李奉儒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普遍性與規約性(參見「規約主義」)在道德判斷中,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依據規約主義,道德判斷具有規約性(prescriptivity),其功能在指導選擇與規約行動。但是若僅強調規約性,則判斷本身將只是自我利益的慎思而已;如其要成為道德判斷,則必須結合另一要素:普遍性。普遍性本身是一個邏輯論題(Logical Thesis),意指一個有關言詞意義,或是「只單獨依賴言詞意義」的論題。 依規約主義的主張,言詞的意義有兩種,一是描述意義(descriptive meaning),一種是評價意義(evaluative meaning),而道德言詞同時兼有這兩種意義。道德判斷的規約功能是根據評價意義而來;普遍性的論述依據,基於言詞描述意義的規則,例如稱讚某事物是好的或某行動是對的時,則須應用某些理由以說明讚譽的意義。 語言的使用要注意一致性的意義規則,此外,描述意義的主要特徵是依據「相似性」概念。如果有人承認兩件事物完全相似,並使一些言詞描述到其中一件事物上時,便必須地使這些描述語詞用到另一事物上;否則就是違反意義規則,即違反邏輯的一致性要求。規約主義主張道德判斷正如描述判斷是可以普遍的,但在前事例中,決定描述意義的普遍規則不只是意義規則,而且是實質的道德原則。 關於道德判斷的普遍性通常有三點誤解需加以澄清:一是視之為「實質的」道德原則,另一是以之為必須預設先前存在某種較簡單的一般原則,最後則是將其與一般性混淆。首先,普遍性是一個邏輯的性質,用來說明道德語言的運作,不許對於完全相似或若干方面相似的行動或事項,作出不同的道德判斷,所以普遍性是一個「形式」原則。其次,道德原則雖然必須普遍化,但不必一般化或簡單化,甚至於用文字使之公式化,而是類似康德(Imm. Kant)強調的「意志自律」(the autonomy of will),即基於普遍性的要求;道德行為者要為自己決定原則,同時意欲其成為普遍的法則。最後,一般性(generality)和普遍性有別,一般的跟特指的(specific)相對,程度不同;普遍的則與單稱的(singular)相對,差別並非程度的。簡單地說,一般性與特指性相反,普遍性則與特指性能相容。 最後一點,在德育義涵中。普遍性作為邏輯的論題時,並不在於要求道德判斷的基礎必須一般化,相反地,個人隨著道德意識的發展,對於經驗中例外或限制的逐漸認知,使個人的道德原則個性化,但這並不礙普遍化。因而德育的教學必須始於一般的道德規則,這是因限於兒童理性發展的經驗事實;但德育並不止於此,尚要積極地協助兒童發展特殊但仍普遍的道德原則,以生活於迅速變遷的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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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普遍性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