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徵(的) - 教育百科
實 | |
徵 | |
( | |
的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ositive |
作者: | 楊洲松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實徵」一詞是從英文字(positive)翻譯而來,此英文字為形容詞式,但在英文中也可做名詞用。中文名詞與形容詞無詞式之別,除非必要,「的」字可省略。英文中以此字做名詞用者,如在數學中譯為「正量」或「正數」;在電力中譯為「正極」或「陽極」;在攝影中譯為「正片」,即是其例。此字在英文中比名詞「確實性」(positivity)應用更廣。 「實徵」的意義,在邏輯中有證實和判斷之意,和「相反」或「否定」(negative)相對;用作名詞時,意為「切合」(inherent)。在哲學中指對時間、空間或現象的觀察,可經科學驗證,和出自想像或思辨不同。在表示意見時,則為 「確定」、「肯定」或 「確切不移」。 到了十九世紀法國孔德(A. Comte, 1798~1857)創「實徵主義」(Positivism)一詞,認為所有的人類思想都會經由神學、形上學而達到實徵科學的階段。他特別強調「實徵的」感覺經驗才是知識的對象、來源,也是人類知識的範圍,並將這主張推廣於自然、社會研究的領域,乃至於宗教。此種強調科學和研究從實徵經驗做出發的看法,由彌爾(J.S. Mill, 1806~1873)等實徵論者的擴充與倡導,遂成為西方思想界和科學界相當有影響的基本立場和思維方式,「實徵」一詞,因而獲得廣泛的應用。 實徵主義的主張,到了二十世紀初的邏輯實徵主義(Logical Positivism),更達到最高峰。邏輯實徵論者提倡「方法論的統一」,主張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在方法論上的統一,認為社會科學的研究若要進步,就必須採取自然科學的方法與標準。 除了「實徵」主義已成為哲學的一派之外,「實徵」二字做形容詞用於哲學中的還很常見,重要的如下: 1.實徵命題或判斷(Positive Proposition or Judgment):意為一個命題的界定,藉經驗檢證,確實性超過否定程度;但只表示命題可能成立,還須要透徹的研究觀察。 2.實徵證明或事實證明(Positive Proof or Evidence):是由一件事實的確定經驗而得的結論,簡稱「實徵」或「事實徵明」,但並不一定比消極證明(Negative Proof)更確定。例如一個人下班回家,發現家中珍貴物件、妻子和妻子的衣飾用具已不見,因而說「東西是我的妻子帶走的」,這是消極證明;另外一個多疑的證人說「東西是他的妻子帶走的」,這是積極證明,則消極證明(即丈夫的證言)要比積極證明(證人之言)更為有力。 3.實徵整體(Positive Whole):由部分合成的整體為實徵整體;相反的,一個整體雖然可以分割,卻不能稱為實徵整體。 4.實徵律(Positive Law):此為洛克(J. Locke, 1632~1704)所說:「即使我否認內在律(innate law),而只承認實徵律,也決不會錯。」 5.實徵觀念(Positive Idea):即由實際經驗而生的觀念,為洛克所主張的由感覺而生的簡單觀念。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實徵(的)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