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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過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jì guò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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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記過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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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jì guò |
解釋:
記載過失,以示懲儆。《三國演義》第五一回:「今雲長雖犯法,不忍違卻前盟。望權記過,容將功贖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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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記過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Demerits |
作者: | 蘇永明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記過」是懲罰的一種,在我國中等以上學校,凡是違反校規者,計有警告、申戒、小過和大過的處分。每一項累計三次就算是較嚴重的項目一次,即三小過累計一大過,滿三大過就退學。而記過的標準則因時代的不同,有很大的差異,如民國六十年代,在學校抽煙就可以記大過,其他各種奇奇怪怪的理由也可以用來記過,包括曠課(事實上可能因請假手續嚴苛)等與品性無直接關係的原因也可能被記過。記過是針對已能辨別對錯的學生,知道愛惜自己的榮譽,因此記過時都必須公布示眾,等於是用團體的壓力來制裁,所以較適用於中等以上學校。 這套記過的處分行之有年,後來才有銷過的辦法,也就是當違反了某一項校規被記過了以後,只要不再犯,在一定期限後就可消除,這是類似緩刑的設計,其目的偏向矯正性懲罰(corrective punishment),而不是報復性的懲罰(retributive punishment)。報復性懲罰僅止於衡量懲罰與其所犯的過錯是否相當,是用「以牙還牙,以眼還眼」(A tooth for a tooth, an eye for an eye.)的心態。這種懲罰本身未必會有矯正的功能,因為任何懲罰本身會有「標記」作用,被懲罰者常因此而自甘墮落,以致越陷越深。矯正性懲罰則偏重如何使不良行為消失,所以銷過是很值得推行的。但若要成功的矯治,仍須配合輔導等措施,讓被懲罰者知道何以會被懲罰,並知道如何改正。重要的是讓被懲罰者知道自己受了挫折,但是要讓他們感覺到,他們並沒有被拒絕。銷過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受懲罰者有改正的誘因,因此較易認同正確的規範。另一方面,人非聖賢,尤其在成長的階段,偶而觸法,應讓當事者有改正的機會,若因記過而永遠留下汙點,反而可能因此而導向負面的發展。所以記過本身未必具有矯治的功能,須配合各種輔導措失才足以成事。 記過的措施往往是單方面的認定,也就是依校規決定,學生少有申訴的機會,至少未有明確的申訴管道和制度,這就少了教育意義,而且也可能使記過被濫用。雖然教育者不能誤導學生,也就是不應該犯錯,但我們不能假設任何一方絕對是不會錯的(infallible)。給予學生申訴的機會和管道,本身就具有教育意義,至少讓學生較能心服,而在申辯中,可能會因此更了解被處罰的原因及其可能的後果。在另一方面,執法者也會更謹慎,懲罰才不至於被濫用。 總之,記過是懲罰的一種,但必須配合輔導措施才比較有矯治性功能,而且在執行上也應讓被懲罰者有申訴的機會,以求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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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記過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
屬性: | 動 |
四縣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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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陸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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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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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平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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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安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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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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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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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華語: | 記過 |
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_記過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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