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董事會(美國) - 教育百科
教 | |
育 | |
董 | |
事 | |
會 | |
( | |
美 | |
國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Board of Education (USA) |
作者: | 白亦方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屬於聯邦制的國家,在教育行政上可以分成聯邦、州及地方三個層次,分別負責不同的工作。美國〔聯邦憲法〕的第十修正案明文規定,凡憲法中未授予聯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權力都將保留給各州或其人民。對教育行政來說,這種條文自然影響深遠。聯邦教育部的職權,不外是經費補助、教育研究與統計;在州教育行政方面,各州均設有州教育董事會(State Board of Education)及州教育廳(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分別負責州教育政策的擬定與執行工作;至於在地方層次,類似於州教育行政制度,在各學區(School District)也是分設地方教育董事會(Board of Education; Local School Board)及教育局(Office of Superintendent)來掌理各學區的經費、政策、執行等相關事宜。 就州教育董事會來說,是各州教育行政的主要決策機關,董事人數及任期各州不一,多半為七到十人,任期約為四到六年。至於其任用方式也是各州不一,但多數由州長任命、州民選舉、州政府官員兼任或由地方教育董事會選舉等途徑產生。它的職責在於制定州內初、中等教育政策(高等教育另設州高等教育董事會Board of Trustees; Board of Regents負責之),再委由州教育廳執行。舉凡教育廳行政人員的任用、教育人員認證程序的制定、設校標準、教育評鑑、年度工作監督、法令制定與解釋、經費分配、教育視導等均屬於它的權責範圍。通常,州教育董事會管轄該州之初、中等教育行政事務,多數的州兼管職業教育,少數則另設州職業教育董事會(State Board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管理之。 就地方教育董事會來說,是地方教育行政的決策機關,董事的人數多半是五到七人,任期多以四年為限。至於其任用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由學區內居民選舉產生,一是由地方行政官員派任。目前大多數的學區董事會成員均由前一種方式產生;在一些大都市,則由市長任命之。通常,董事的選舉過程中,政黨政治的意味並不濃厚,以維護教育與政治彼此的獨立性。研究數據顯示,多半當選為董事的人擁有中、上階級的社經地位,在種族與性別上以白人男性居多;這些董事多數為無給職,其任期雖然因州而異,但是仍以四年最常見,在改選時也考慮到新舊傳承的問題,因此新舊任董事在其任期上會有所重疊,以便在教育政策的推動上能夠保持一貫。就組織而言,通常地方教育董事會設有主席、副主席、祕書、司庫等職,處理各相關事宜。此外,有些董事會設有常設委員會或臨時的特別委員會來處理財政、法規、學校建築、公共關係、圖書、課程與教學、特定學科、教科書、膳食、交通等事項。至於地方教育董事會的職責通常包括以下幾項:地方公立中小學的設立與管理;地方教育經費的擬定、籌募與徵收;地方教育政策與計畫的制定;地方教育人員的甄選及任用;地方教育紛爭的裁決;中小學教材及教科書的選定;地方教育人員在職進修教育的提供;地方教育的視導與地方教育人員的考核等。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董事會(美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