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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生歷事制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周愚文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監生歷事制指明代國子監生的實習制度;始於明太祖洪武五年(1372)。當時天下初定,設國子學,詔擇地方生員入學,又擇年少舉人及貢生入學讀書,命在諸司先習吏事,稱為歷事監生,為監生歷事之始。
  惠帝建文年間(1399~1402)定下考核辦法,監生歷事成績分為上、中、下三等,考核為上等者選用,中、下等者歷事一年再考。一年後考核上等者仍依上等用,考核為中等者不拘品級,隨才任用,下等者回監讀書。
  就實習的性質而言,有屬於政務性質的歷事,稱為正歷,通常三個月實習期滿,聽候分發;實習部門包括吏部、戶部、禮部、大理寺、通政司、行人司和五軍都督府。歷事屬於事務性質者稱為雜歷,實習一年期滿,聽候分發;實習部門包括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或隨御史出巡等。還有一種是實習半年就回監讀書的差事,也屬於雜役性質。
  監生歷事,又稱為監生撥歷,取撥歷事之意,其原意在配合國子監的六堂制,使學校教育與朝廷銓選用人之間,有一實習、考核制度加以聯繫,立意甚佳。因此,按規定監生必須在監升至率性堂,才得積分出身。在英宗天順(1457~1464)以前,監生要在監十餘年,才得撥歷諸司,其後由於監生積滯、人數眾多,便將撥歷的資格放寬,每年挑選優秀的監生馬上撥歷。後又以年資為撥歷的標準;先以入監早晚為依據,後改以坐監(即實際在學)長短為憑。諸生為了互爭年資;而各引條例,互爭不已,甚至將存省、依親、在家等的時間都計入「坐堂」之數,朝廷也將地理遠近、水程日月,一一列入精核。然而公文往返,紛擾不已,弊端甚多,歷事資格之核定,始終沒有固定的標準。
  到了孝宗弘治八年(1495),在監監生銳減,而等待吏部銓選的多達萬餘人,有人十餘年還沒有職務。及至世宗嘉靖十年(1531),在監監生不到四百人,而諸生歷事的名額卻有上千,於是奏請增加貢生員額,並確實執行歷事的時間。治至穆宗隆慶(1567~1572)、神宗萬曆(1573~1620)之後,學校積弛,一切規定徒具虛文而已。思宗崇禎年間(1628~1644)雖有種種振弊之法,如復行積分法、以貢選為主流、歷事惟視等第,無論正雜、實習居下等回監再讀等,然當時監規頹廢已久,無從振作。國子監六堂、積分、撥歷一貫的制度,遂名存而實亡。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監生歷事制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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