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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造的進化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Creative Evolutions
作者: 賈馥茗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創造的進化是法國哲學家柏格森(Henri Bergson, 1859~1941)反對達爾文(Charles R. Darwin, 1809~1882)所倡進化論(evolutionism)的某些論點,而提出的觀點。柏格森認為達爾文所說生物進化是由於適應環境、隨機發生的機械性自然歷程有誤,應該暫且拋開對生物方面的發現,先從形上的觀點探討生命內在本性的直觀和生命的原動力,然後再以觀察生物的結果來補充;依此看便應該說生物進化是創造性的,而不是純依自然的機械性。柏格森的一本書名即是〔創造的進化論〕(L'évolution Créatrice, 1908;英譯為Creative Evolution, 1911)。
  達爾文說生物進化是無目的的隨機出現,為適應環境而生;生物為維持生命,因適應環境狀況而發生若干改變,所生下一代,保持了一部分物種本性和一部分改變的狀況,世代相延,成為進化現象。柏格森認為此說有若干缺點,因為多細胞動物或脊椎動物是由許多互相協調的部分所構成的功能整體,如果有一部分單獨改變,則整體必致損壞;所以只能說在進化的歷程中,一個動物的每個部分,在一個階段中都有若干改變,其功能才能保持,如果只是「適時」改變一部分,就永沒有整體的全部適應,所以除了自然的選擇之外,必須另有一種機能以保持動物功能的複雜性。
  其次,柏格森認為達爾文未曾考慮到早期生物原本簡單,且已適應了環境,何不即停在那種狀況中,卻要經過進化歷程逐漸變得大而複雜,以致陷於日趨危險的境地?從選擇的機制說,達爾文的說法並無理由。因此應該說另有一種作用,使生物逐漸升高層次而不計危害。
  拉馬克(Chevalier de Lamarck, 1774~1829)曾將達爾文的「突變」說修正為「個體適應環境的奮鬥」,柏格森認為是「後來居上」,不過拉氏的說法承認後天獲得的特性可以遺傳,卻與事實相違;而且所謂「奮鬥」只適合動物,無法用於植物和微生物。至於斯賓塞(Herbert Spencer, 1820~1903)以為進化是由於物質與運動的結合,柏格森也認為只是機械的物質論說法,反而把進化變成進化物的片段。
  總括說來,柏格森承認「進化」,卻反對把進化視為「機緣」,反對視進化為自然的機械性改變,認為應該是生物有創造的原動力,有意的進入較高層次。因為原動力是一種意識流(a current of consciousness, stream of consciousness),能穿透物質,促發生物體,使之自行決定其進化,世代相傳,同時也發生改變,累積改變而成為新的物種。於是對生物進化的原動力做了詳細的闡釋。
  柏格森認為生命原動力或意識流,在兩性生殖的動物中,靠生殖細胞遺傳給下一代,形成累積的改變,而生出新物種;在新進化的結構中,調合延續下來的功能與改變,使生命組織漸趨高級而複雜。原動力本身並不產生能力,只增加物力於未定的部分,這未定部分的特徵便是生命中的偶發性和創造性。早期生物是物理化學系統,其中含著原動力,原動力可能少量的實現,因而發展成不同的類別,成為植物、昆蟲和脊椎動物。類別的分化顯示出穩定性、本能和智力;然而卻沒有先在的目的。如此看來,人類的出現既非預定,也非偶然,所以柏格森認為陸地的進化可能也生出類似人的其他生物,出現在其他星球上,因而生命原動力不只限於地球,創造的進化乃是宇宙演化歷程,而進化也不全然是物質的,至少是物質和精神共存的現象。(參見「創造進化論」)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創造的進化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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