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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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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何永魁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是由中共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於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所制定的一項規章性文件。全文包括總則、職責、任職條件、任職資格評審、聘任及任命和附則等六章共二十四條。目的在充分發揮高等學校教師為國家教育事業服務的積極性、創造性,激勵教師提高教育水準、學術水準及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職工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其要點如下: 1.高等學校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設置的工作崗位。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各級職務實行聘任制或任命制,並有明確的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 2.高等學校的教師編制應按國家規定的師生比例確定。教師職務應有合理結構。高等學校及校內各專業、學科的各級教師職務定額應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 3.職責:助教承擔課程的輔導、答疑、批改作業等教學工作,組織和指導教學實習、社會調查、生產實習等工作,擔任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參加教學法研究或科學研究等。講師系統地承擔一門或一門以上課程的教學工作,參加科學研究、教學法研究、編寫或審議教材等。副教授擔任一門主幹基礎課或兩門以上課程的講授等教學工作;掌握該學科範圍內的學術發展動態,參加學術活動並提出學術報告;主持或參加新教材的編寫和審議;根據需要指導碩士研究生等。教授除擔任副教授職責外,應承擔比副教授職責要求更高的工作,領導該學科教學、科學研究等工作,根據需要並通過評審確認後指導博士研究生。 4.任職條件:助教,除思想上的要求外,獲學士學位經過一年以上見習試用或獲碩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證書及第二學士學位證書,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其職責。講師,擔任助教職務四年或四年以上已取得助教進修班結業證書或已確認已掌握碩士研究生主要課程內容;獲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碩士學位承擔兩年、兩年以上或兩年左右助教職務工作;獲博士學位。副教授,承擔五年以上講師職務工作;或獲博士學位且已承擔兩年以上講師職務工作,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其職責。教授,承擔五年以上副教授職務工作且教學成績卓著,發表、出版過有創見性的論文、著作,教學或研究管理方面有組織領導能力。對教學或科學研究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教師,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5.國家教育委員會指導全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的評審工作。 6.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及任命工作由校(院)負責。任職時要頒布聘書或任命書,並對他們的業務水準、工作態度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參見「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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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