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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律的道德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Autonomous Morality
作者: 王俊權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自律」autonomy源自希臘字源autos(self)與nomos(law),意即「自我立法」(self-legislate)或「為自己訂立行為法則」。自律的概念可溯及希臘三哲,蘇格拉底(Socrates, 470~399 B.C.)認為人是一個對理性問題能給予理性回答的存在,人的知識與道德均包括在循環問答中,人具有理性能力而成為一有責任的道德主體;蘇格拉底強調「認識自己」(know thyself),認為「一種未經審視的生活不如沒有的好」。柏拉圖(Plato, 427~347 B.C.)則主張以理性指導情感與意欲,靈魂始能獲得和諧,並使各部分功能均能發展,而自為主人。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的道德哲學以「理性自律」為核心,認為道德人格的養成在於陶冶靈魂中非理性的部分,使情緒與欲望,聽從實踐智慧的指導,擇中道而行,此自發性的自願行動即為理性自律行動。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認為道德的根據在於道德主體之理性中,而非外在經驗目的或權威,自我立法且自我司法。自律是一切道德原則的基本,理性是道德的自明基礎,人由理性實踐而獲得道德的普遍實踐原則。
  自律與他律(heteronomy)相對,心理學上的自律道德指兒童的道德判斷受其主觀的價值標準所支配,而其主觀價值標準係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之上;他律的道德則反是。瑞士心理學者皮亞傑(Jean Piaget, 1896~1980)在〔兒童的道德判斷〕一書中提出道德認知結構發展理論,認為所有的道德都是藉某些規則所組成的系統,道德的本質就是個人如何去學得這些規則。皮亞傑研究發現幼童處在一種他律的道德(heteronomous morality)階段,其有關對與錯的觀念主要是根據來自外在的規則,並且認為這些規則是不可改變或違犯的。至八、九歲以後,兒童始可將這些規則經內化作用(internalize),而成為內在的道德原則,進入自律的道德(autonomous morality)階段;此時期以道德獨立(moral independence)為行為重要特徵,個人開始具有道德思考的能力,並從事道德選擇與判斷。他律的道德觀認為規則是固定、不可改變的,是社會現實的一部分,而自律的道德觀則理解規則是共同協商的結果,其道德判斷不僅基於與別人平等與互惠的關係,同時也能兼顧多社會任務。一九六四年起 ,郭爾保(Lawrence Köhlberg, 1927~1987),開始擴展皮亞傑的道德發展階段論,將道德發展分為三層次六階段。三層次即:(1)前成規(the preconventional)道德層次;(2)成規(conventional)道德層次;(3)後成規(postconventional)道德層次。郭爾保認為道德成長有一定發展程序,道德成熟表現在能正確進行道德判斷與形成道德原則,最高層次的道德是在於形成自身的價值系統,與普遍性道德原則的定向;表現道德自律的特質。由他律的道德發展至自律的道德是學校與家庭德育的重要目標之一。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自律的道德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