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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目標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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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Learning Objective, Behavioral Objective |
作者: | 何澍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行為目標」是教師在設計教學時,參酌各種相關因素,為學生的學習所設定的終結表現,此種表現是以學生的行為來敘述的。 行為目標的概念是美國教育家泰勒(Ralph Tyler)最先提出的;他界定「行為」是人類所能作出的各種反應,而行為目標就是圍繞著這個行為定義所訂立的教學欲達到的結果。 泰勒在一九四九年出版〔課程和教學的基本原理〕(Basic Principles of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一書,書中提出一個線性四步教學原則,其中第一項是學習目標的確定。在對學習目標的論述中,泰勒提出了行為目標。行為目標的訂立源於三個來源和兩個標準。三個來源是學生的校外生活經歷、對於學生興趣和需要的研究,以及學科專家對於知識內容的選擇和知識的社會作用的建議。兩個標準是哲學(包括教育哲學和社會哲學)和教育心理學。三個來源是確定教學目標的基礎,不能偏重一者而忽略其它。兩個標準的運用可以將依據三個來源所選擇的行為目標,篩選到可以控制運用的範圍。 行為目標的主張提出後,在教育界影響深遠,使教學的重心由教師的教導,轉移到學生的學習,由教學過程的單一焦點,兼及學習的成果表現。由於它受到各方不斷地討論、推廣、對行為目標的定義和敘寫方式也有了分歧。主張定義從嚴者,認為必須是以學生具體可觀察的外顯行為敘寫,才是行為目標,故其敘寫要素甚而包含人、行為、結果、情境、標準等多達五項;而主張從寬者則認為只要是對學生行為的描述即可。最為大家廣泛接受的是梅格(Robert Mager)所提出的三要素敘寫方式,即可觀察的行為、行為表現的情境和衡量成功的標準。就實際施行而言,教師在訂定行為目標時,必須根據對課程標準(即學科特性和社會期望)的了解和對學生起點行為(entry behavior)及實際知能範圍的考慮,在學生「應該達成」和「能夠達成」之間,設立實際可行的學習結果。它可以包括技巧、態度、欣賞力等等認知和情感領域的諸方面。行為目標的應用,有助於教師在設計教學活動時,針對各項目標,切實有效地掌握方向;使教師與學生、教師與教師、教師與行政人員之間,在呈現與溝通教學內容時,更為具體而明確;在評量教學成果時,行為目標亦提供了清晰的依據,使得教與學達成一致性。 對行為目標的性質和使用,爭議頗多。支持者認為行為目標在模糊的教育目的和實際教學之間築起了一座橋;行為目標可以診斷學生掌握知識和技巧之程度;行為目標可以根據教學進度隨時調整。反對者認為行為目標與知識的本質相矛盾,因為知識是不確定的,各人掌握的程度不一,而行為目標具有功能性,一旦學生了解到要他們達到的行為目標,非常不利於他們的進一步學習;還有人指出,許多抽象知識的學習是無法用行為描述和觀察的,行為目標束縛教師對認知和情感領域中更高層次教學目標的追求;再有人爭議道,教學目標無法預先詳述,同為教學情境千變萬化,教師應隨時掌握新出現的情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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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行為目標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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