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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來華學習的有關規定〕(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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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徐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外國留學生來華學習的有關規定〕係指國家教育委員會外事局於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發布的一項關於外國留學生至大陸地區學習有關規定的文件。文件中指出:國家教委主要接受根據政府間協議來華的留學生,也接受一部分外國友好團體派遣的留學生,並鼓勵大陸的高等院校同外國的高等院校建立校際聯繫,交換學生。該文件規定涉及接受外國留學生的類別和條件、申請的程序及時間、入學考試和考核的方式、錄取事宜及開學時間、相應的漢語水平要求、學制與專業學習和成績考核方式及升級留級制度、學習紀律與中國法紀、生活與醫療條件、課外活動和假期生活、畢業方式、獎學金、自費留學生的費用標準等等許多方面。 其中關於接受外國學生的類別和條件是:(1)本科大學生:具有相當於大陸高級中學畢業的學歷,年齡在二十五周歲以下者,可入大學本科學習,學習年限四至六年;(2)碩士研究生:經大陸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合格,或在大陸高等院校應屆本科畢業成績優秀,經本校推薦免試獲准,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者,可成為碩士研究生,學習年限二至三年;(3)博士研究生:經兩名副教授以上的導師推薦和有關高等院校考核合格,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可成為博士研究生,學習年限二至三年;(4)普通進修生:具有大學二年以上學歷,進修原所學專業,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者,可作普通進修生安排,進修年限一至二年;(5)高級進修生:大學畢業並已獲得相當於中國碩士學位的學歷,或已取得攻讀博士學位的資格,在導師指導下就某一專題進修提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者,進修年限一般為一年。 凡以政府名義接受的來華留學生,由大陸政府駐外使(領)館同駐在國有關部門商談,或由國家教委同有關國家駐華外交機構洽商;已在大陸的外國申請者由其所屬國的駐華外交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家教委提出申請。通過有關機構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申請來華留學者,須填寫並繳驗國家教委印製的「外國留學生來華學習申請表」,按照國家教委印製的「健康證明」所列項目進行體格檢查並提供醫院的正式健康證明,提交有關的學歷證件和成績單的複印件及經過公證的英文或法文譯文等。入本科大學學習的申請時間為每年的四月一日至七月一日,研究生和進修生的申請時間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五月一日。 申請入理、工、農、醫等學科本科學習者,還需參加國家教委規定並委託大陸政府駐外使(領)館主持的數學、物理和化學基礎知識考試;報考管理專業者,則需參加數學基礎知識考試。留學生的錄取事宜由國家教委決定,並通過駐外使(領)館於每年八月上旬以前發出錄取名單和錄取通知書。未學過漢語或漢語水平達不到專業學習要求者,來華後需學習一至二年的基礎漢語。留學生學習期滿之後,根據其學習成績相應發給畢業證書、結業證書以及進修證書,並在頒發畢業證書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授予相應的學位,中途退學者則讓給肄業證書。凡根據政府雙邊協議來華學習的留學生,由國家教委提供政府獎學金;自費留學生來華須有財政擔保人和可靠的財政保證,並按規定向學校繳納所有費用。 一九九一年國家教委與財政部協商後,對領取政府獎學金留學生的學習生活費作了調整和提高;一九九三年國家教委又對來華留學生的招生辦法和獎學金制度進行了改革:在招生方面,外國留學生的錄取事宜由高等院校決定,即由國家教委將各國申請獎學金的人選資料提供給有關高等學校,由各高等院校自主選擇錄取,然後向國家教委推薦享受獎學金的具體人選,錄取權在學校,錄取通知書亦由接受留學生的院校發放;在獎學金方面,除原來的政府獎學金之外,又設立了「中華文化研究獎學金」、「優秀留學生獎學金」、「第三世界智力援助獎學金」、「HSK優勝者獎學金」、「特別獎學金」、「外國青年中文教師獎學金」等多項獎學金。但除上述改革及一些具體細節的變化之外,〔外國留學生來華學習的有關規定〕仍沿用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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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外國留學生來華學習的有關規定〕(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