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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師範教育(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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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盤福軍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族師範教育」是指在大陸地區專設的民族師範院校、少數民族師資培訓中心、設在全國重點高等師範院校或普通師範院校的民族班、教育學院、教師進修院校等機構實施的培養少數民族師資的專業教育;主要任務是為民族地區培養幼兒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的師資。招生對象為少數民族初、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歷者,及有志於為民族地區教育事業服務的漢族學生,比一般院校增設了民族教育所需的如民族理論、政策和民族語文等課程。學生畢業後基本上都分配到少數民族地區,優先照顧教育基礎差的農牧區、山區和邊遠地區。 民國二十八年(1939)四月,國民政府教育部公布〔推進邊疆教育方案〕,規定籌辦國立邊區師範學校,設立在邊疆省分各適中地區;各省設立邊疆師範學校或師範班;並特設邊疆師範學院或指定高等師範學校、中央政治學校附設邊疆學校的師範專科負責培養邊疆中等教育師資。蒙藏委員會及邊疆教育最高行政機關負責輸送合格的師範學生。在課程設置上,增設邊疆歷史地理、語言文學、邊疆政策、宗教哲學及其他職業訓練,並負責培訓邊疆不合格的在職教師和私墊教師。到三十八年(1949),民族師範學校(班)總計將近二十所,學生數近二十五百人,但學校大多經費不足,設備簡陋,時辦時停或中途夭折。一九五一年政務院批准頒發〔培養少數民族師資試行方案〕,對培養少數民族教師的方針、任務、目標、辦法、學校學制、課程設置以及學生待遇,均作出明確規定。一九五七年教育部頒布〔關於解決各地民族學院師資問題的意見〕,對民族高等院校的師資來源、培養計畫、師資條件等提出具體意見和規定,加強民族院校師資陣容建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則結合本地區少數民族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師資培訓機構,設置教育學院、教師進修學院(校)、師範院校函授部等,同時採取多種培訓形式。另尚有教師自學、學校自培,舉辦教材教法短訓班,舉辦講座或報告會,國內校際經驗交流,出國進修深造和出國講學等;還開辦教師業餘大學、電視大學、函授大學、廣播講座等。至於培育方式,則有離職進修、業餘進修、定向培養、全面培訓等。有的民族地區還採取教師對口支援、對口輪訓和培訓(按特定需要所做的支援與培訓),或到先進地區、先進學校易校培訓等方式,培養少數民族師資。 為了改善民族地區民辦教師的生活待遇和工作條件,一九七九年採取特殊措施,民辦教師經考核合格者全部轉為公辦教師。各省、自治區有計畫安排,對少數民族山區、牧區的民辦教師擇優分期分批逐步轉為公辦教師;對暫時不能轉為公辦的,制訂具體辦法進行工資補助或生活補貼。一九八五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在蘭州西北師範大學建立西北少數民族師資培訓中心,招收西北少數民族高中畢業生,培養中等教育少數民族師資,並承擔在職少數民族師資培訓。一九九一年各級學校少數民族專任教師:高等院校一萬八千八百六十九人;中等專業學校一萬五千三百九十九人;普通中學十九萬二千一百三十四人;農業、職業中學一萬一千九百三十四人;小學四十六萬四千零五十三人。少數民族中等師範學校學生一九九一年達到六萬七千零四十三人,比一九五一年的四千五百三十一人增長十四點九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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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民族師範教育(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