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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奏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bàn zòu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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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伴奏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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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bàn zòu |
解釋:
以一種樂器或人聲為主,而以其他樂器配合。為英語accompainment的意譯。一般常用的伴奏樂器有鋼琴、吉他、魯特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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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伴奏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Accompaniment |
作者: | 李小華 |
日期: | 2004年11月 |
出處: | 舞蹈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音樂術語。伴奏是音樂背景的提供。從音樂的角度來看,伴奏主要任務是營造音樂氣氛、來襯托主奏並輔助樂曲的進行。伴奏技巧有難易之分,極為簡單者,只用基本和弦襯托旋律,如民謠的吉他伴奏。伴奏技巧很複雜者,它有時輔助主奏,有時又與主奏形成對比或發展為復格式的旋律和聲對位效果。稱此伴奏為「必要主奏」(Accompanimento Obligato)。舞蹈的伴奏是以音樂來營造舞蹈的氣氛,輔助舞者動作或劇情之進行為主。各民族的舞蹈都有其伴奏;有些是用歌聲伴奏,有些則用樂器伴奏。伴奏的音樂分有固定旋律,及臨時即興者。一般舞蹈伴奏是由音樂家現場擔任,但舞者也可用拍掌、踏腳或響板、鈴鼓等邊舞邊奏。有些宗教禮儀舞蹈對伴奏者有嚴格的性別規定,例如澳洲和非洲肯亞的土著,其舞蹈伴奏只能由男性擔任。巴洛克時期的舞蹈非常與音樂的配合。舞步的節奏和舞句的長短完全與音樂同步進行。當時舞蹈教師同時也是音樂家、作曲家,如盧利(J. B. Lully, 1632-1687)、拉摩(J. B. Rameau, 1683-1764)等。在這時期的舞蹈伴奏樂器以弦樂器為主,可加入鼓(Tubor)和笛子等。十七∼十八世紀的劇院設有舞蹈學校訓練舞者,舞蹈教學也有嚴格統一的體系,舞蹈教師開始雇用舞蹈伴奏。十九世紀鋼琴性能增大,可同時演奏多部旋律與複雜的和聲音程,音量與音色變化也方便控制,較其他樂器更俱多樣性功能,可成為最普遍的舞蹈伴奏樂器。二十世紀現代音樂出現後,許多舞蹈家開始探索打擊樂器的音色及伴奏方法,如魏格曼(M. Wigman, 1886-1973)和拉邦(R. Laban, 1879-1958)等。他們也探索無音樂伴奏舞蹈;韓福瑞(D. Humphrey, 1895-1958)在《水舞》(Water Study)中以舞者呼吸聲為動作的伴隨。巴蘭欽(G. Balanchine, 1904-1983)與斯特拉溫斯基(I. Stravinsky, 1882-1971)的合作讓舞蹈完美地詮釋出音樂的內容與精神。凱基(J. Cage, 1912-1992)與肯寧漢(M. Cunningham, 1919-)合作,開發了音樂與舞蹈可以各自獨立又能同時進行的可能。歐美新音樂如具象音樂(Concrete Music)、電腦音樂的發展,更開啟了電腦科技音樂與舞蹈伴奏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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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 Don Michael Randel Ed.《The New Harvard Dictionary of Music》1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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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伴奏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
屬性: | 動 |
四縣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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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陸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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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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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平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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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安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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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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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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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華語: | 伴奏 |
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客語辭典_伴奏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
phuānn-tsà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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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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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_伴奏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