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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遊學章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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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黃春木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鼓勵遊學章程〕係為鼓勵學生出國遊學而訂頒。由於晚清新教育之開辦,自始即未脫科舉取士的格局,學子肄業固有此期待,朝廷辦學也以此鼓勵,甚至派赴遊學,情形亦同。朝廷首次選送幼童赴美遊學,即已規定學成者分別賞頂戴官職;以後各文、武學堂生畢業歸國,亦均有職官獎勵。 庚子事變後,遊學成為人才培育之要政,出洋人數激增。光緒二十九年(1903)張之洞奏定章程鼓勵遊學並予約束;此章程主要在針對留日學生而訂。依照辦法,遊學生歸國應依其所學予以考驗,若確與所修文憑相符,即行奏請獎勵,普通中學堂畢業得有優等文憑者,給以拔貢出身,高等各學堂及相等學力之實業學堂畢業得有優等文憑者,給以舉人出身,大學堂專學某科得有選科畢業文憑者,給以進士出身,大學堂畢業得有學士文憑者給予翰林出身,大學院畢業得有博士文憑者,賜予翰林出身外,並予翰林升階。上述定章,成為以後各種獎勵遊學章程之張本。 光緒三十二年,學部以遊學畢業回國者日多,遂奏定每年八月舉行考試一次,並擬定考驗章程;應考資格以畢業於外國專門學校以上者為限,考驗分二場,分試專門學科及中國文、外國文。考列最優等,給予進士出身,優等及中等給予舉人出身,出身上加某學科字樣,如文科進士、文科舉人,法、醫、理、工、商、農各科仿此。以後遊學更多,班次繁雜,程度參差,學部遂嚴格限定除本科畢業外,其餘短減速成各班概不准應試。 光緒三十三年,學部進一步奏定〔廷試章程〕,將入官試驗與學成試驗分開,凡經學部考驗奏請賞給進士舉人者,參與保和殿廷試。廷試包含經義及科學,但醫、工、格致、農各科免試經義,考列則分一、二、三等。進士列一等者,賞給翰林院編修或檢討;進士列二等,賞翰林院庶吉士;進士列三等與舉人列一等,賞主事;舉人列二等,賞七品小京官,主事、小京官依所學專科分部學習;舉人三等,賞知縣分省試用。 宣統三年(1911),遊學畢業學生考驗獲七品小京官者共三百餘人,然分發各部,因人多不能安插,學部遂奏請改為即用知縣分發各省。七月,本國各學堂實官獎勵停止,遊學畢業生廷試亦決定於次年取消。民國元年(1912),一切科名及實官獎勵全部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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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鼓勵遊學章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