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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róng rěn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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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容忍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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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róng rěn |
解釋:
包容、忍耐。《漢書.卷八六.王嘉傳》:「唯陛下留神於擇賢,記善忘過,容忍臣子,勿責以備。」元.無名氏《連環計》第四折:「倒是呂布兄弟還容忍得過,若我白袍李肅呵,殺了那老賊多時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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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容忍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Toleration |
作者: | 但昭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容忍指忍受不能忍受的態度、行為或意見,以至不喜歡的事物,不予防止反對或壓制;與不能容忍或不耐恰好相反。容忍的必要條件是對令人不滿或道德上有缺陷的事物,不表示不滿或反對、以至任何意見。容忍與冷漠(indifference)不同;冷漠是毫不關心,無動於衷。容忍可以說是接受自己所不同意的任何狀況,而不加反對。 哲學家中第一位有系統探討容忍的是英人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洛克所討論的是宗教的容忍,認為在宗教問題上,一則國家或統治者沒有能力判斷孰是孰非,再則拯救人的靈魂不是國家或統治者的事,故國家或統治者對不同的宗教信仰應採取容忍的政策,即便國家或統治者特別偏好某一宗教亦然。但洛克卻反對容忍天主教(Roman Catholicism),這是因為天主教徒效忠的第一對象是羅馬教皇而不是英國國王。 十九世紀彌爾(J.S. Mill, 1806~1873)支持洛克的主張,他延伸到道德及社會的容忍;認為只要個人的思想、言論或行動不妨礙別人的自由,社會即應容忍其存在,換言之,舉凡只影響到自身的思想、言論或行動,都不應受到別人或政治的干涉。洛克注重的是個人應免於國家或統治者的宗教迫害,彌爾則是個人應免於輿論或社會大眾的干擾。 二十世紀阿爾波特(G. Allport, 1897~1967)曾經就美國的民主與對有色種族的偏見,提出了對異族應有的容忍,從社會和心理兩方面探討;認為美國的白人後裔應該祛除對膚色、宗教信仰,及少數民族特有的風俗習慣的偏見,改變為容忍的態度。 容忍在個人與個人之間最重要;通常人都以為自己和自己所有的,都是最好,也是最正確的,故而凡是與自己不同的,便存在著某種程度的排斥作用。基於人生而平等的信念,每個人都應該尊重別人,同時也無權強迫別人和自己完全相同。那麼對於別人和自己的不同之處,不但需要容忍,也需要予以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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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容忍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