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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主義的謬誤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Naturalistic Fallacy
作者: 李奉儒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西方倫理學史上,自穆爾(G.E. Moore)發表〔倫理學原理〕(Principia Ethica, 1903)一書後,開啟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研究的先河。穆爾認為倫理命題本身之所以有別於他類命題,乃在於倫理命題的述詞指獨特非自然的性質。書中指出:凡是企圖從形上事實或自然事實導出倫理事實的主張都犯了「自然主義的謬誤」。
  倫理學中的自然主義(naturalism)說「X是善的」,那麼「善」就必須指某些事物,如此「X是善的」判斷才能有意義。至於「善」所指的事物,則是一種「自然的性質」如快樂或幸福等。如培里(R.B. Perry)對「善」所下的定義是「作為一個有益的興趣(favourable interest)的對象」。據此,倫理判斷或價值判斷就成為某種事實的斷言。就自然主義觀點而言,倫理與價值判斷正如日常事實或科學事實一樣,可以由經驗探究而證實。這種主張卻有不周延的地方,以培里對善所下的定義為例:在經驗上只要探究X是否為人所欲或成為有興趣的對象,就可以決定X是否善。問題是像「賭博」這類事情,雖然為不少人所欲,卻很難說「賭博是善的」。不過這個例子把「有益的」省略了,是否足以駁倒培里的定義和對善的解釋,尚須考慮。
  穆爾代表倫理學中的直觀主義(intuitionism),主張「善」所指的性質,不是一種自然的性質,而是「非自然的性質」。直觀主義有如下兩項基本假設:(1)在人類的行為或事物狀態中必定具有一些「非自然的」性質,道德論述中如「善」、「正當」、「義務」等名詞,乃指這些非自然的性質;(2)人類絕不可能藉由身體感官以領悟到這種性質,但卻生而具有某種領悟這些非自然性質的機能,稱為「道德感」(moral sense),有別於一般感官。
  穆爾認為「善」指一種單純、獨特的以及不能分析的性質,也就是「不能定義的」(indefinable)性質,因此任何嘗試對善做定義的學說,都犯了自然主義的謬誤。
  後設倫理學中規約主義(prescriptivism)的首倡者黑爾(R.M. Hare)贊同穆爾對「自然主義謬誤」的批判,指出自然主義式定義所犯的錯誤,在於排除了道德名詞意義中讚賞的或規約的元素(即規約意義)。這個論點對道德哲學和德育中關於「道德意志薄弱」(moral weakness of will)的探討,頗有啟發。所謂道德意志薄弱是指某人認為他應該做某事卻又不做,或是認為他應該不做某事卻又去做。在這類事例中有些人抱著「又如何」(so what?)的想法,亦即認為道德判斷或規約於我何干的想法。當然,如果道德判斷如同自然主義者所主張的,只是一種事實判斷的話,一個行為者不遵守道德規約,就不是意志薄弱(因該判斷不具有任何道德約束力)。但是,如果穆爾對「自然主義謬誤」的批判是正確的,則德育應另行解釋,因為道德規約是自然之上的人的行為問題,這類行為問題不是自然本有的,乃是在人類社會中發展出來的,道德意志和習慣培養有關,不是「自然」所能涵蓋的。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自然主義的謬誤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