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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博士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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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guó jiā bó shì |
解釋:
民國七十二年現行學位授予法尚未修正前,國內各大學所培育的博士。因為這個階段所有博士人選的論文口試,除了由校內組成委員會進行初試外,並需由教育部另聘請專家學者加以複試,方由教育部頒發學位證書,故稱為「國家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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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國家博士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林進材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國家博士係我國授予博士學位之初,為昭慎重,因由教育部辦理,故稱國家博士。博士之稱,在我國古已有之,如秦代設博士官,掌通古今;漢武帝置五經博士,掌以五經教弟子;晉代置有國子博士;唐代設太學國子諸博士、律學博士、算學博士等官;明、清設置國子監博士等官位。是「博士」原為官名,然至近代,受西方學制之影響,博士卻成為三級學位中之最高一級。 關於學位之授予,國民政府曾於民國二十年(1931)四月公布〔學位授予法〕,內容規定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民國二十四年又公布〔學位分條細則〕;至民國四十三年修正〔學位授予法〕,四十八年再修正部分條文。其後為了因應配合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及大學教育之合理發展,先後於六十六年及七十二年兩度予以修訂公布實施;最新的〔學位授予法〕於八十三年(1994)四月公布實施。在博士學位之授予方面,是依據〔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規定。依據教育部於民國四十九年九月公布〔博士學位考試審查及評定細則〕,規定受有碩士學位,在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繼續研究二年以上,修滿規定學分,得向所在學之校院依規定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考試。經學科考試及格者,得參加論文考試,論文考試以一次為限。論文考試及格者,由在學之校院呈請教育部審定為博士學位候選人,經學術審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交博士學位評定會審閱,經口試通過後,由教育部授予博士學位,稱為國家博士。在民國七十二年(1983)九月修正〔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之前,博士學位候選人之口試,由教育部統籌辦理,並由教育部授予博士學位,故稱之為國家博士。現行辦法則改為在研究所博士班修業二年以上,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及論文,經成績考核及格者,由該研究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經該校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通過,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各校授予博士學位。 我國第一位博士學位之授予,通過於民國四十九年十二月;至民國七十二年五月止,通過學位考試由教育部頒授博士學位者共計五百五十八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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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國家博士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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