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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及權威的結構 - 教育百科
權 | |
力 | |
及 | |
權 | |
威 | |
的 | |
結 | |
構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ower and Authority Structure |
作者: | 張建成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權力與權威的概念,是社會學中專門研究的領域。雖然學者們的說法不一,時有爭執,唯多數的社會學家通常都是遵循韋伯(Max Weber)的傳統,將權力界定為:任何社會關係之中,某個行動者在有抗力的情況下,不論其所憑藉的基礎為何,運用其所掌握的工具或資源,影響其他的行動者,以遂行其本身意志的可能性。簡言之,權力是一種「以自己的意志影響他人行為的可能性」。而發出影響與接受影響之雙方,都公認正當的權力,就是權威。所以,任何一種社會關係,如政治從屬關係、親子關係、師生關係等,都存有權力的現象,任何一種社會關係,基本上也是成員之間的權力關係,只是這種關係若無法提升為權威關係,而始終停留在強迫或強制服從的階段,則容易引發抗拒或衝突。因此有關權威或權力的觀念,可用來分析組織中的社會關係。 任何一個複雜的社會組織,包括學校在內,均須透過成員的交互作用,追求共同的利益,達成特定的目的。而組織組成分子的交互作用型態,即構成了權力及權威的結構。組織中的人員,均會因其在組織中所占有的正式地位或職位,而獲得影響他人的正式權力或權威,地位層級或類別不同者,享有的權力大小或內容便有差異。這種正式的權威階層,構成階層之間的社會距離,因而減少了階層之間的衝突。協助組織維持穩定的狀態,促進組織各項活動的實施及各種功能的達成。但是組織之中除了這種正式的權威階層外,還有源自個人友誼、同儕、尊崇、敵對或喜怒的非正式權力結構,這種非正式的影響力量,可能形成特別的次級組織,與正式的權威結構相抗衡。 我國學者林清江以為:社會之中,各類社會成員的社會權力大小不同,控制、約束或影響他人言行的程度也就不同。這種社會權力分為兩種,一是社會權威,二是社會影響,前者是正式的,後者是非正式的。正式的社會權威,必然或應該由控制者享有,已經成為一種「權利」,是正式控制他人行為的既成權利。非正式的社會影響,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於日常的社會關係之中,當然也不一定成為享有者的「權利」。因此一般討論控制或約束他人的社會權利,多半集中在「正式」的社會權威上。 由於權力是社會關係的一種必然現象,既有施者,就有受者,因此任何權力的行使,若欲成為公認正當的權威或「正式權利」,不但要問施者的權力來源,或其所以擁有權力的理由,也要關切受者的動機、價值與目標,牽涉到權力或權威基礎的問題。在這方面,目前學者的探討呈現兩個趨勢:第一,就學理的分析而言,社會學家們主要還是從韋伯的古典論述出發,予以批判或補充;第二,就實徵的測量而言,則以傅蘭奇(J.R.P. French)與瑞文(B. Raven)的分類架構較受推崇,並廣為各界引用。 韋伯認為權威的基礎有三,即是法理的權威、傳統的權威、精神感召的權威。傅蘭奇與瑞文將社會權力的基礎分為五種,即獎賞權、強制權、法職權、參照權、專家權。比較起來,韋伯的理想類型中,有關專業權威基礎的探討似不夠具體,而其精神感召的權威,又有濃烈天啟的神祕意味。對這兩點,傅蘭奇與瑞文分別以專家權和參照權來補充,確有獨到的貢獻。但是其法職權的內涵過於模糊,同時涵蓋了韋伯的法理權威和傳統權威,容易造成概念的混淆,並且其獎賞權和強制權(即懲罰權),嚴格說來只是權力運用的方式,將之列為權力的基礎,顯屬範疇失誤。 美國社會學家艾齊尼(A. Etzioni)曾以領導者用以影響部屬的工具,將權力的類型分為運用生理力量的強制權、運用物質力量的利酬權、運用象徵力量的規範權。這三種權力的工具,既可行賞,亦可施罰,由此可見獎賞與懲罰只是權力運用的方式而已,實與權力或權威的基礎無關。值得注意的是,艾齊尼的研究亦發現,上級的權力運用與下級的參與心態有相互符應的趨勢,即生理強制權會造成部屬疏離型的參與,物質利酬權會導致部屬計利型的參與,象徵規範權會激發部屬道德型的參與。據此以觀,特定的社會情境中,有關權力與權威的運用,不僅需要關切其所依據的基礎或來源,也要考量其所適用的工具或形式,俾以建立施受二者之間積極進取的社會關係。(參見「權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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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權力及權威的結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