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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年學分制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張建成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年學分制是規定學生在一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一定數量的學分,方可取得畢業資格的一種修業制度。我國的高等教育機構歷來皆採學年學分制,唯自民國八十一年(1992)以來,部分的高級中學為強化課程彈性,落實以選修代替分組的功能,亦開始試辦學年學分制。
  學年學分制的課程設計,兼顧共同基礎教育與專精分化教育。共同基礎部分,編定為一系列的必修科目,要求全體學生均須修習;專精分化部分,則在共同基礎之上,編定一套或多套的選修科目,提供學生依其個別的興趣與能力予以選習。任何一門必修及選修科目,均會視其學科性質與內涵,訂有一定的學分數,通常每科都在二至四學分之間。一般而言,選修科目的比重,約占全部課程學分數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但亦有略高於此數者。
  學年學分制的實施,即使同一學科領域內的各個科目,有先修、後修的分別,但整體的開課順序,不若「學年學時制」那樣一成不變。除了部分以必修科目為主,編配較高學分的科目,可能延續開課一個學年外,其餘的科目,特別是選修的科目,則是以學期為單位,輪替開設。加以學生在修業的過程中,可以根據自己的進度及需要,跨年級修課,遇有成績考查未通過的科目,也僅須重修該科即可,甚至不及格的選修課,尚可換修其他科目,所以同一年級的學生,每年修習的科目與上課時數,就不見得一定相同。
  學年學分制的最大優點,是提供學生充分自主的選擇機會,允許個別學生的學習進程,可以不同,以因應個別差異,進行課程加深加廣的工作。唯因學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全部的必修科目,並修得最低要求的選修學分數,才能畢業,在時間的壓力及心理的偏差下,遂可能造成「策略性選課」的現象。亦即,學生可能會選修課業較為輕鬆或較易取得學分的科目,而不問學習的品質。此外,就學校行政而言,學年學分制的實施,固然可以協助各校依其師資及設備條件,擴大辦學空間,發展學校特色,唯若學校既有的師資及設備無法滿足各類學生的需要時,同樣可能造成教學品質低落的問題。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年學分制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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