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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權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Environmental Rights
日期: 2002年2月
出處: 環境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環境權係指國民得享有健康的生活環境,且支配此生活環境之權利。此權利的主人是每一個國民,其對象就是生活環境,如土地、空氣、水、日照、安寧、景觀等等。環境權實包括兩部份,一為生存權,即國民得享有健康生活環境的權利,這較抽象,僅可做為環境保護立法與行政的指導原則;另一為財產權,也就是國民支配此生活環境的權利,這較具體明確,環境的主人得據此要求防止或排除破壞環境之行為,亦得要求損害賠償和分配與交易其擁有之環境。此兩部份可獨立,亦可合而為一。
  環境權是當代公害嚴重之產物。很久很久以前,當人口稀少,而資源豐富之際,各種生活環境資源都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免費財貨,因此無環境權之主張。但當人口增加,農業發達,資源相對逐漸稀少之際,首先土地就變成有價值的財貨,因此發展出土地財產權;再者,自工業革命迄今,公害日趨嚴重,其他的生活環境資源也就自然而然地成為權利主張之對象,因為它們不再可免費取得。由於目前建立私有環境權的技術困難且成本過高,因此目前若干環境資源的環境權只能做到較原始的共有制,即環境由國民共有之,實際的主人是每一個國民所組成的代表機構,例如聯合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河域管理合作社等。目前若干環境資源的環境權因為是採共有制,而非如較進步的土地私有制,因此易遭共有者濫用。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環境權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基本資料
英文: Environmental Right
作者: 王懋雯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一九七二年聯合國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並通過〔人類環境宣言〕,指出人類具有在足以保障尊嚴及福祉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安及充足之生活水準的基本權利;並負有為現在及將來之世代,保護及改善環境的嚴肅責任。
  美國國會於一九七○年實施〔國家環境政策法案〕,該法包含下列環境政策宣言:保證所有美國人民享有安全、有益健康、富饒,於物質及文化上令人舒適之環境;承認人人得享有健康之環境,並且有保護及強化環境之責任。
  環境權與其他權利比較,具有下列特徵:
  1.環境權的擁有者,不僅為個人,同時也屬於國民全體。所以當個人的生命、身體、財產受到環境汙染的損害時,可以有依法請求補償救濟的權利。例如在美國密西根州,當空氣、水等天然資源受損時,公民可提出環境保全的訴訟。
  2.環境權的享有者,非僅為現在生存的人民,同時也包括未來的人民。地球只有一個,但是卻要供應現在和未來的人類,所有現代的人沒有權利將地球的自然資源耗盡,也沒有權利將環境破壞,並須為未來的人類生存著想。
  3.環境權的維護是事先預防重於事後救濟。例如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案〕中規定人民有任何重大活動,必須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以確保人類活動對環境所造成的衝擊越小越好。
  4.環境權是一種靠公權力介入方能獲得保障的權利。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中指出:保護及改善人類環境乃是影響人類福祉和經濟發展的重要課題,也是全世界人類的迫切希望和各國政府的責任與義務。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案〕中宣稱:為執行本法所定政策,聯邦政府的一貫責任,乃運用一切手段和措施,履行為其後代監管環境之責任。
  5.環境權是超越國境限制,屬於全體人類的共同權利。地球中的氣圈和水圈都是超越國界,人類共享的自然資源,任何一個地區或國家產生的汙染,都有可能會影響到鄰近的國家。聯合國於一九四八年發表的〔人權宣言〕宣示:生存於健康的環境中,是人類的共同權利。
  6.環境權在享有時,同時必須相對的承擔保護環境的義務。例如日本〔東京都公害防治條例〕指出:任何人不得從事破壞自然及生活環境的行為。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環境權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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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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