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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與道德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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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Religion and Morality |
作者: | 賈馥茗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宗教與道德包括兩個名詞,如果就獨立名詞解釋,應該分別解釋其意義及內涵;此處用聯結詞將兩個名詞合而為一,當做一個名詞處理,意在說明兩者之間的關係,著重二者可能含有的相同元素,因而可以關聯。 宗教與道德各有其基本意義,如宗教指信仰、實行、態度和動機,與生活方式有關;而道德通常指一個道德系統,包括對人性的信念,相信人有向善之意,應該做和不應該做的規則,以及在對和錯之間的選擇。 中國自古以來,文化中有宗教意識,卻未建立一個有最高權威的宗教,為全民族所信仰,雖然道教以道家學說為名而建立,卻未成為全體信仰的宗教;然而道德倫理卻成為中華文化的一大特色。表面上看,在中國文化中似乎找不到宗教與道德的關係,但若從中國文化演進的歷程看,先民早已把宗教意識融入於道德倫理之中,一系貫穿,雖然沒有形式上的宗教,卻有宗教實質,即是將信仰、實行、態度和動機等不曾寄託於一個神的形象上,卻全部委諸於「祖先精神」:信仰祖先精神,尊敬祖先,恪遵祖訓,並以此期望祖宗護佑,降福免禍,以便子孫綿延,永垂不絕;所以形式上沒有宗教,實際上是把宗教與道德合而為一,成了明顯的道德倫理體系。 西方文化中宗教居於明顯的地位,宗教的派別不一,但以基督教獨占優勢,凡屬基督教國家,信仰一致,否則便有被視為「異教徒」的危險,直到中世紀結束之前,宗教權威超出政治權力之上,因而也囊括了道德,有無宗教(基督教)信仰,成為衡量有無道德的標準。原因是西方的義務論(Deontology)就建基在宗教觀念上,把義務論視為基礎規則,道德規則不能達到理想的終點,因其只是道德系統,有賴於其他的系統決定成敗,所以必須以「服從」為尚。神學家認為道德規則一方面在使人趨向善,善指健康、幸福、知識和美好;一方面在使人避免惡,惡指疾病、不幸、無知和醜陋。兩者說法不一,但卻都以「服從」為要義。 西方宗教與道德的關係見於基督教會是形成、宣傳和維持道德理念主要的關鍵與標準,所以道德教育不施於學校,而是在教堂接受。因而從教義中,人必須信仰上帝並友愛「同胞」,人與人必須互助合作以維持群體和諧;人必須有「愛」與同情並關心所有的人,更要尊敬所有的人。這些信條也正是道德規則。 從宗教制裁和道德行為的關係看,與行為的目的和結果有關。宗教信仰一則是期望永生,以一個未來的幸福世界為鵠的,所以服從神的意旨,依此而表現的,也是符合許多道德規則的行為。若拋開宗教信仰,道德行為所服膺的不是神,而是「理性」,因為人是有理性的動物,而且理性是最高的智慧和功能,也可上通於「神」(不必限於任何宗教所信仰的神),如是道德行為結果,是否見於死後固不可知,卻在當世即可得到幸福,幸福即是因「良心」安貼而感到的快樂。兩者都以實踐道德規則為準,而其內在的目的卻不出「自利」的範圍。求自利而無害於人,甚至於人有益的行為,在人類社會中,基本上就是合乎道德的。 以通觀的看法探討宗教與道德的關係,從兩者的根源上看,道德並不導源於宗教,由全無宗教信仰者仍然有道德即可證明。從兩者的目的與功能看,二者相同,最重要的在於基本目的,係使人與人各自表現適當的行為,在互助合作下,維持群居的和諧,故而必須以共同承認的規則為準,主要在於「公正」,群以為「正」才「公平」,正而平則無爭,不爭則和,才能回到出發點。至於在這樣的狀況中,各能達到生活的目的,保持和樂的心情,無論是為求「心之所安」,還是得到最高的「精神寄託」,都是必然可能出現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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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宗教與道德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