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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與極重度障礙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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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 | |
礙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Severely and Profoundly Handicapped |
作者: | 蕭金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重度與極重度障礙者」所涵蓋的對象相當廣泛;一般學者認為重度與極重度障礙者應可包括:(1)重度與極重度智能不足;(2)自閉症;(3)既聾又盲;(4)重度與極重度智能不足,並伴隨著肢體或感官上的障礙。其中第三與第四類又可稱之為多重障礙。 這類障礙者的共同處在於他們都因為在認知能力、身體感官以及行為上有顯著的障礙,以致嚴重地影響了他們的學習。為了更明確地了解「重度與極重度障礙」所涵蓋的意義,一般學者分別從下面三個角度來加以界定: 1.心理計量定義法:是指用標準化的測驗結果來界定。依我國〔特殊教育法〕及美國智能不足協會的界定為重度與極重度障礙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標準:(1)一般智力功能顯著低下者,即智商在平均數四個標準差以下者。(2)適應行為有嚴重損傷者,指依標準化適應行為量表上之評量結果與相同實足年齡正常學生之常模相對照,其任何一分量表之得分,位於百分等級二十五以下者。 2.行為特徵定義法:是指用語言描述的方式來界定。依美國教育署(1988)對重度及極重度的描述係指由於在身體上、心智上或情緒上有嚴重障礙而需要接受高度特殊化的教育、社會、心理以及醫療服務者,以便使他們的潛能能夠得到最大的發揮,並且有意義地進行社會參與與自我實現。這類障礙者通常都有嚴重的說話、語言、知覺、認知上的缺陷以及其他異當行為,例如自傷性行為、自我刺激行為及生理狀況十分脆弱等現象。 3.教育需求定義法:重度與極重度障礙者與其他學生最大的不同處在於基本學科的教學對於重度與極重度障礙者極不合適。他們所需要的課程與訓練,應該偏重於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技能,例如生活自理能力、溝通能力、社交技巧、職業技能及休閒活動等。 這類障礙者是一群異質性相當高的群體,根據文獻資料中可知其出現率大約占全人口的千分之三左右。 在已知的原因中,有百分之六十以上重度與極重度障礙者是由於遺傳以及染色體異常所造成,例如苯酮尿毒症、結節性硬化症或道恩氏症候群等。此外有些環境因素,例如車禍、中毒、母親酗酒等,亦是造成障礙的主要原因。前述原因中有些是不易事先預防,但有些卻可經由重視優生保健或預防意外傷害等來加以避免或預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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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重度與極重度障礙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