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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驗語用研究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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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Transcendental-Pragmatic Approach |
作者: | 朱啟華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先驗語用研究法是阿佩爾(K.-O. Apel)所提出作為重建「理解」(understanding)及「說明」(explanation)的啟發與規範的準則。他企圖由此解釋行動者行動之意義,以解決精神科學、實徵論及新實徵論、以及新維根斯坦學派對行動者意義論述時所產生的問題。 就精神科學或文化科學對行動意義的了解而言,狄爾泰(W. Dilthey)認為「生命」是精神科學探討的核心,一切生命客觀化後所表現的各類形式圖像及文字語言,均只能透過理解的方式,才能將生命的意義還原。又如韋伯(M. Weber)認為要了解社會行動的現象,必須以「理解」的方法賦予社會行動某種便於掌握的意義,以補充與規範對行動之說明。他進一步區分直接觀察理解(或闡釋性說明)與動機理解(說明性理解),前者透過直接觀察,辨明行動者的理念。後者則著重在透過「目的」與「手段」的聯繫,考察人類行動的關係,以掌握人類行動的意義網絡,建構純粹合理的行動過程。 針對精神科學對行動意義的論述,以波帕(K. Popper)、漢培爾(C. Hempel)為主的新實徵主義者認為自史萊爾瑪赫(F.D.E. Schleiermacher)以下的詮釋學知識結構對擬情的說明,只是提供因果律則說明的假設,不足以為充分的解釋。擬情在人類科學理解說明中是不必要也不充分的。阿佩爾由先驗語用的途徑簡要說明新實徵論者若由其所主張的歸納─律則(deductive-nomological; D-N)的因果說明行動意義時,必然會面對三個無法解決的問題,即:(1)建構的語義學:未區分真正因果定律說明及規則判斷。(2)脈絡條件的經驗語用分析:日常語言在回答「為什麼」時,是否有特定脈絡;(3)康德(Immanuel Kant)先驗邏輯:康德假設判斷的邏輯,對是否具有因果分析的問題無法區分。至於新維根斯坦學派則認為要有意義地討論事物,只有在語言遊戲的架構中,在語言、活動及世界闡釋典範的使用下交織。他們提出兩種概念的語言遊戲類型;一種探討可觀察的事件,其彼此間的因果,及掌握它們的定律或規則。類似實徵主義及涵蓋理論科學模式的概念架構。另一種則說明人類行動及有意義的意向、理由、目標及與之關聯的規則、規範、公理等。這兩種語言遊戲一方面是說明的,一方面是理解的。因此,他們批評邏輯實徵論者企圖把理性、動機、目標化約為因果分析的演繹法則模式不當。另一方面也批評傳統詮釋學及精神科學所主編的客觀精神既不屬於個人心理內省,也非外在自然世界的經驗領域,而是內在的表現,也就是主觀精神的外在化,而認為客觀精神多少是由傳統或制度決定的規則或規範,即以為客觀精神功能被視為人類行動規則的決定,不是心理學的。 阿佩爾不採用這種語言遊戲二分以說明行動意義的模式。因其雖然以「演繹-律則」的事件因果說明和「意向-目的論」的行動說明,並加上法則、規則、規範等的補充,但或許能解說「因果說明」和「行動的詮釋理解」間的差異,而實質上卻混淆了二者,因為後維根斯坦學派未能了解:(1)詮釋理解要在實際關聯的溝通脈絡中方能完全;(2)以「準詮釋學模式」(quasi-hermeneutic model)對抗漢培爾模式對事件的解說。因此阿佩爾認為應以「先驗語用學」的途徑去擴展科學理論的知識論基礎,即從「X說明Y」到「從X為知識主體的Z,去說明Y」,如此回到主體脈絡,在主體脈絡中解釋說明知識行動,也在主體-互為主體的條件下建構出人類探究型式的意義,以及認知成就的意義。他認為在此脈絡中「知識構成旨趣」尤為重要,而且以「理想類型」的方式交織著「語言遊戲」和「現存的實際生活型式」,即阿佩爾認為要對認知旨趣、語言遊戲及探究型式的聯結,即形成經驗世界的先驗-語用條件。以此方式掌握教育研究對象的行動意義,才能更真確完全地理解行動中所含的義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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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先驗語用研究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