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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子監監規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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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方志華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國子監監規為明代針對國子監師生所制定的學規。根據〔南雍志.卷九〕之記載,明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三月將國初所立之國子學改為國子監,即欽定學規九條;同年五月禮部尚書劉仲質等奉旨另擬定學規十二條,連前之九條,共有二十一條學規,頒印給國子監師生遵行。 洪武十六年,以宋訥為國子監祭酒,又增定學規八條;洪武三十年,裁定禮部所增定之學規二十七條。至此,累計學規共五十六款,遵行既久,即通謂之國子監監規。 洪武十五年第一次的九條學規屬於訓勉性質,主要在督促正官、屬官須進退有度,足為矜式;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教職須克盡職責,嚴立師道;掌饌、典簿等職須廉潔毋貪;生員須明體適用,以求仕進;另有日課表,規定初一、十五放假,其餘各日則輪流背書十四日,會講、復講各七日。洪武十五年第二次的十二條學規,屬於生活紀律及懲治規定;包括不准有傷風化、生事告訐,至各堂議論人之長短、飲食之美惡,又有住宿及飲食上的種種規定;另選齋長,輪流值日,督導作息;置集愆冊,以憑考核;懲治之方,輕者責罰,重者杖一百,發雲南充軍。 洪武十六年的八條學規屬於學制、課考制度方面的規定,包括:(1)以三等六堂定生員之等級高下;(2)以二司業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3)博士依五經考課生員;(4)定一年半考核、升堂之規定;(5)生員須在學七百日以上,方可升率性堂;(6)置講誦簿,以稽考生員功課進度;(7)請假需由祭酒批准;(8)率性堂之生員適用積分法考核,歲內積至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 洪武三十年之學規包括生活紀律及每月、每日之功課,內容大略包括:監丞有糾舉教官之責;諸生衣巾要符規定;每三日一次的背書進度;每月須繳之功課;每日寫字一幅;朔望行釋菜禮;生員應對、問難之禮數;出入、病假、外宿、飲食、升堂等之規定;生活紀律及號房住宿規定;省親、丁憂、成婚等之給假規定。 明代國子監之監規,在優點方面是學制明定升堂及積分法,使學校真正發揮養士儲才以備國用之功能,故洪武年間朝廷人才多出於此。在缺點方面是規定過於嚴苛、瑣碎,禁例多於獎勵,尤是既不尊重師生,又不鼓勵自由講學,加上科舉日盛,例監風行,遂致生員流品益雜,士子多不願就學,監規也漸流於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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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國子監監規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