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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視導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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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jiào yù shì dǎo |
解釋:
教育行政人員根據教育政策及目標,對教育活動和措施加以觀察、評量和指導,給予輔導和協助,以改進教育的設施或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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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教育視導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ducational Supervision |
作者: | 張清濱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視導係指教育的視察與指導,包括消極和積極兩方面。視察是偏向於消極,指導則較偏向於積極。教育視導的目的即在根據教育法令及學理的準則,對於一般教育措施,加以周詳的觀察與明智的判斷,然後予被視導者以切合時宜的提示和輔導,俾教育事業得以不斷的進步。指導之先必須視察,視察之後必有指導。換言之,視察為指導而發,指導因視察而生,二者相輔相成,不容偏廢 。美國〔教育大辭典〕(Dictionary of Education)則認為教育視導指教育人員提供教師及教育工作者的領導,在改進教學方面所做的一切努力,包括激勵教師的專業成長與發展、教育目標、教材、教法與教學評量的選擇與修正。綜上所述,教育視導乃是教育行政中重要的一環,是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所屬之教育組織,施以視察、輔導、領導與協助,進而改善教育事業,以達成教育目標,提高教育品質的措施。 我國教育視導制度,溯自清光緒二十二年(1906)頒布〔學部官制職守清單〕,規定設視學官,即有視學之名,惟未實施。宣統元年(1909)頒布〔視學官章程〕,設視學官分區視察,亦未實行,為我國現代教育視導制度之濫觴。民國二年(1913),教育部公布〔視學規程〕,部設視學處,是為中央設置視學機構之始。民國十五年(1926),國民政府在廣州設立教育行政委員會,內設督學處,置督學若干人。惟時值北伐,督學處並未成立,然「督學」之名實肇端於此。其後名稱還屢有更易,民國三十二年(1943)修正公布〔教育部組織法〕,始明定視導人員為督學,視導室亦改稱督學室。 地方教育視導制度,清光緒三十二年設提學使司,司下設省視學,各廳州縣勸學所設縣視學,此為地方教育視導制度之開端。其後視導人員之名稱亦屢有變更,或稱視導員,或稱指導員。至民國二十年,教育部訂頒〔省市督學規程〕,省市教育視導制度乃重行建立,督學名稱亦自此統一。民國五十七年(1968),政府實施九年國民教育,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教育科改科設局,依國民中小學教師人數訂定標準,置督學若干人。民國五十九年,臺灣省政府訂定〔臺灣省各縣市教育行政人員任用遷調辦法〕,縣市督學的任用遷調更加完備。 教育視導人員應該是通才,也必須是某一方面的專才;其任務有下列五項: 1.協調:視導人員是溝通的橋梁,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之間的溝通與聯繫,有賴於視導人員的協調。不論是瀑布式(上情下達)或是噴泉式(下情上達)的溝通,都需要視導人員去促成。 2.諮詢:視導人員有如家庭醫生,應對學校行政提供建言與指導,協助校長完成其辦學理念。 3.領導:視導人員是教育的導航者,教育革新的催化劑,教育政策要能落實,固有賴於全體教育人員的切實執行,也需要視導人員的引導與推動。 4.評鑑:視導人員是教育業務的評鑑者,任何計畫、措施執行成效如何,應有客觀的評鑑,諸如校務評鑑、課程評鑑、人事考核、教學評量等,皆應有視導人員的參與。 5.協助:視導人員是學校教職員工的好幫手,應隨時協助教師改進教學,協助學校的校務發展,並協助教職員工的專業成長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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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視導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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