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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用技藝訓練中心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陳壽觥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國四十六年(1957),國家經濟建設第一期四年計畫執行完畢,進入第二期四年計畫實施之際,臺灣省教育廳為使省教育的發展與國家經濟的建設密切配合起見,乃創辦實用技藝訓練中心。其目的:(1)招收中小學畢業生未能升學及中途失學之青年,授予實用技藝,以解決其就業問題;(2)訓練在職青年及成年,俾能提高其原有技藝的水準;(3)適應各行業界從業人員獲得新的技藝,以增加其轉業的機會;(4)便利家庭婦女學習各種實用技藝,以充實其家政知能,改善其家庭生活;(5)協助一般成人習得有益身心的休閒活動方式,以增進個人生活情趣,培養社會優良風氣。
  實用技藝訓練中心與正規的職業學校有別,故以「中心」名之,在使制度富於彈性,而能符合社會的實際需要。依據教育廳訂定的[臺灣省中等學校附設實用技藝訓練中心試辦計畫〕規定:實用技藝訓練中心附設於公私立中等學校,均定名為:「○○○○學校附設實用技藝訓練中心」。訓練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但得視訓練之項目、內容及受訓者之程度等,由各校自行酌定訓練總時數;招收之學生,不拘性別,不限學歷,凡現未在校求學之青年,均得申請受訓,其學習實用技藝所適合之年齡、性別、體格、知識及性向等條件,應以農工商各行業界所要求者為準,但關於體格、知識、性向等得以測驗方法考選之。實用技藝訓練中心之辦理,應力謀與當地農工商等產業機構密切聯繫合作;訓練課程應依據職業分析,以適應農工商各行業界之實際需要為主;其教學科目及時數,以普通科占百分之十,技術科及實習占百分之九十為原則;教學時間由各校自定,日夜間均可,但應力求員生實施教學暨使用設備之便;所需之設備盡量借用中等學校或農工商等產業機構原有者為原則,如事實確需購置時,得由附設學校編擬預算開列詳細說明,報請教育廳核撥。
  實用技藝訓練中心置主任一人,由附設學校校長兼任;教師兼任,其兼任技藝學科及實習之教師,以盡量聘請農工商各行業界有實際經驗之技術人員為原則,不合教師資格者,得以技術指導員名義聘請之。學校申請辦理實用技藝訓練中心,須符合之規定為:當地對於擬辦之實用技藝訓練確有需要;各項設備及實習場所足敷應用;教師確具實際經驗且均能勝任;學生畢業後確能獲得謀生技能。實用技藝訓練中心之經費,由各附設學校視實際情形詳實編列預算,省立學校由教育廳核撥,縣(市)立及私立學校報由縣(市)政府轉報教育廳核撥。學生受訓期滿,考試成績及格者,得發給某項技藝證明書。
  是項〔實用技藝訓練中心試辦計畫〕經呈報教育部核准公布實施後,省教育廳即於民國四十七年(1958)二月選定省立臺中工職及商職先行試辦。工職舉辦輸配電、工業製圖、機器腳踏車修護、無線電裝修等四科;商職舉辦中英文打字、簿記珠算、統計製圖、造花、店員、服務生等六科。由於所設課程與訓練方式,均能切合工商各行業的實際需要,受訓青年極為踴躍,訓練期滿後,大多均能獲得就業機會。故省教育廳自民國四十七年秋季起,逐年擴大選定省立及縣(市)立學校推廣實施,至六十學年度,臺灣地區共有九十三所高中高職附設實用技藝訓練中心,計五二七班:所設科別共有一百一十科,其中工業者五十八科,農業者十六科,商業二十科,水產者七科,家事者九科。對於開發人力資源,輔導青年就業,促進國家經濟建設,均有顯著的成果。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實用技藝訓練中心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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