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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學校(英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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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Nursery School(U.K.) |
作者: | 盧美貴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英國以〔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 of 1944)為基礎所建立的教育體制,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擴充(繼續)教育。現行的學制以此為基礎,涵蓋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繼續教育、高等教育及師範教育。 此法案明文規定,辦理保育學校和保育班是地方教育當局之責。第一階段以招收兩歲至五歲幼兒為對象,入單獨設立的保育學校或附設於小學之保育班(nursery classes),並非強迫教育。 保育學校由校長(Headteacher)負責行政事務,編制有教師與保育員(Nursery Assistant),後者必須通過全國保育審查會(National Nursery Examination Board)訓練合格,前者則為正規師資培育機構專業人員。師生比率為一比十三。大多數為半日制(從上午九時半至中午或中午至下午三時半);少數提供全日照顧(由上午九時半至下午三時半)。因此,這類機構常無法滿足全時上班家長之需求。由地方教育當局辦理的此類機構,完全免費。小學附設保育班獨立班級,招收三至五歲幼兒,屬小學之一部分,其制度與人員等事宜均同於保育學校,另可獲小學部之支援。 英國早期保育學校多半強調生理教育,注重幼兒生理健康和衛生習慣的養成,現今更融入了社會、智力、道德與審美的教育。中央政府只訂定課程方針,地方當局再依此方針配合地方特性自訂目標和綱要,做為課程設計依據。 一九八五年,皇家督學(H.M.I.)提出四項課程大綱:知(知識)、能(技能)、情(概念)、意(態度),成為今日教師課程設計的基本原則。即:(1)擴大幼兒知識學習範圍;(2)發展技能,使幼兒能自己控制及直接學習,包括社會、語文、科學、數學及操作性技巧等領域;(3)建立概念,使幼兒具有組合、分類及相關理念,諸如:從最基礎的分析到正確的判斷;(4)培養正確態度,讓幼兒學習時能發問、傾聽、觀察、專注,並能尊重他人和我們的社會文化,能獨立工作及與他人合作。 根據上述原則,各地方教育當局推展目標計有下列數項:(1)促進幼兒更獨立;(2)幫助幼兒更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情緒;(3)發展幼兒工作態度,幫助幼兒對事情能更集中注意和耐心;(4)發展幼兒好奇心;(5)擴大幼兒的興趣;(6)發展幼兒推理的基礎能力;(7)發展幼兒的基本技能;(8)促進幼兒獲得積極的自我觀念;(9)發展幼兒能做合理選擇的能力;(10)促使幼兒認識及接受社會的道德觀和社會觀。 至於以地方社會福利部門所協助設立之機構,偏向於家庭和社區方面的功能,以遊戲促成幼兒個人的發展,注意幼兒個人的需求,強調衛生和養育兩項目標,但在教育部門的積極參與,以促進幼兒全人的發展,目標包括:(1)智力的發展;(2)社會與情緒的發展;(3)審美的發展;(4)生理的發展;(5)創造的發展。 保育學校教師與中小學教師在同樣機構接受相同的養成教育,但教育內容特別針對嬰幼兒階段。 保育學校的保育員,以獲得國家保育證書為主,欲獲得參加考試資格,須在擴充教育學院修畢二年保育人員訓練課程。此外尚有社會照顧初級證書,及社會工作資格證書等的修業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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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保育學校(英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