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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優先地區(英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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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ducational Priority Areas(U.K.) |
作者: | 楊瑩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優先地區是英國一九六七年[普勞頓報告書](The Plowden Report)以積極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概念為基礎,而提出的政策性改革計畫。此計畫建議英國政府應採主動干預的方式,挑選一些物質或經濟上最貧困之地區,予以特殊協助或以優厚待遇優先補助,改善其環境,使這些處於物質最貧乏地區的學校,能與其他地區最佳的學校有相同的發展機會。 根據[普勞頓報告書]的建議,此教育優先地區計畫之實施可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自一九六八年至一九七二年)屬於實驗性質,其工作是以達成補助該地區百分之十的兒童為目標(第一年的目標是百分之二,以後逐年遞增,至一九七二年達到百分之十),同時此階段亦應著手進行相關之研究,一方面評估各種革新措施的成敗,另方面亦為日後之發展提供合適的參考建議。第二階段則屬較長期的計畫階段,其工作之推展視第一階段實驗期間的結果而定。尤其教育優先地區方案應成為一持續性政策,其所補助的學生人數並不必定以百分之十為限,如有必要,尚可繼續擴增。 [普勞頓報告書]發表後,由於各方反應不一,且所需經費不貲,因此,英國政府的配合行動進展緩慢。而英國政府雖接受卜勞頓委員會之建議,在英格蘭四個不同地區(伯明罕、利物浦、倫敦、及雷汀西部)建立所謂的「行動研究」小組(action-research approach),前於牛津(Oxford)設立統籌小組,負責為教育優先改善地區計畫的實施提供可行的政策建議,但是在實驗期間,英國政府對此計畫的態度一直搖擺不定。這種曖昧不明的政策取向,不但造成「教育優先地區」之定義紛歧,並間接影響地方政府配合措施之採行。尤其中央與地方之間對何者方可列入優先改善地區,常有認知上之差距,也導致此計畫施行上的實際困難。例如,在伯明罕地區,地方政府及當地教師認為應有一百九十一所學校列入此計畫,其教師提供特別補助津貼;但因涉及經費支出問題,經中央核定應予優先補助者僅為五十所。這種中央與地方認知的差距,並非僅出現於伯明罕地區而已,在其他地區也遭遇類似的問題,影響此計畫的成效。 整體而言,教育優先改善地區方案,是基於福利國家的理想,為達成更公平、均等的社會而採行的教育改革政策。牛津大學哈爾西(A.H. Halsey)教授領導的研究小組,初旨在評估該計畫實施的績效,並藉以提出具體可行的改進方案。其評估結果傾向於支持普勞頓委員會的建議,例如:改善方案之實施應以學前教育為重點,並可透過社區學校之建立,繼續推展教育優先改善地區方案之實施。可惜彼時由於英國政府對整個計畫的遲疑及經費的削減,使得此項計畫的成效大受影響。故此計畫後來雖無疾而終,但因它促成對「文化貧乏」(cultural deprivation)及「積極差別待遇」等概念的討論,遂使人們深入思考「均等」概念之實質內涵。 負責撰述此計畫第二冊報告書的英國學者巴恩斯(D. Barnes)即坦白承認,此計畫以地區為單位的改革方案,有待斟酌。因為區位分析方法的強調,容易忽略各地區內的異質性;即使在同一地區內,不同學校間也有相當的差異,而且這種資源集中於選定學校的作法,亦未能考慮在其他學校就讀但卻迫切需要協助的學童。同時,英國當初此項教育優先改善地區計畫的設計,也有不盡周延之處。舉例而言,「貧乏」概念本身就容易造成誤解,因為它似乎暗示著這些團體缺乏文化,而事實上卻非如此;這些團體仍有其獨特的文化,只不過此文化與大社會中的優勢文化可能有段距離而已。另外,也有學者針對此方案地區界定指標的適當程度加以批評,他們指出,以地區的犯罪率或青少年犯罪比率、遊蕩者比率、自殺率,及其他社會病理學上有關的指標,或個人缺陷等,作為區域畫分之依據,就顯得過分偏重個人偏差因素,而忽略了社會結構面的考慮。因此教育優先改善地區計畫之失敗,使人們體認到,這種以區域為基礎,分配資源,以謀求改善處於困境或不利地區居民生活環境的作法,若無其他措施配合推動,並不能確保資源能到達真正需要者的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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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優先地區(英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